银行称签合同时已审查过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合同应属合法有效
本报讯 (记者陈博 通讯员黄硕)2009年,市民王女士申请经适房时被告知名下已有一套经适房。王女士称,她查询发现自己身份遭盗用,且被人按期还贷长达7年。近日,王女士将亚运村一银行起诉到朝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购房借款合同无效。
王女士诉称,自己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但2009年,她提交申请时被告知名下已购买一套经适房,不得再次申请。王女士多方查询得知,2004年,他人以自己名义申请并购买了天通苑一套房,还和亚运村一家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王女士说,该合同并非她本人签字,她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办。
庭审时,银行方辩称,银行和王女士签订购房借款合同时,已严格按照流程审查过王女士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即使该合同不是王女士本人所签,但办理人当时持有王女士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也可认定王女士在合同上的签字合法有效。而且合同签订后,“王女士”开立的账户一直按期还款。由此可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应属合法有效。
法院尚未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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