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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纳税人”?“纳税人”享有哪些权利?如何保障“纳税人”权利?

李炜光 别忘了,你是“纳税人”

2011年05月28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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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炜光

 财税问题专家,天津财经大学首席教授,出版《李炜光说财税》等著作。

 “出了钱”不等于就是纳税人

 只有缴纳义务而没有享受相应的权利,那就只是个“税款的缴纳者”,而不是“纳税人”。

 新京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一个月就收到23万条意见,创历史最高纪录。此前的最高纪录是2006年劳动合同法草案,一个月收到19万条。2010年底车船税法也收到9万余条。怎么看这些现象?

 李炜光:这是近些年出现的新现象。过去很多年,在作为征税方的国家(政府)和纳税方的纳税人互动关系中,我们看到和听到的,更多的是来自其中一方———政府的信息和声音,另一方则一直沉默不语,几乎是一片寂静,纳税人意识严重缺乏。近些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公民私人财产权的逐步明确,纳税人终于开始发出自己的声音了。这是一个进步,也说明纳税人对税是十分关注的。

 新京报:纳税人和征税方之间,应该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李炜光:在民主法治的社会里,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民向政府缴纳税收,这里,税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也是公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而税收负担的高低则主要取决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很像是市场上的交易者,体现的是一种利益交换、平等互惠的关系。

 既然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如何征税也就不能只由政府自家说了算,而必须事先取得另一方———纳税人的同意、许可。纳税人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各项税收法律,除此之外的一切征收行为都是无效的和非法的,人民有权拒绝。

 新京报:也就是说,纳税人不是只负责交税,还可以讨价还价,换回自己想要的东西?

 李炜光:当然,只有缴纳义务而没有享受相应的权利,那就只是个“税款的缴纳者”,而不是“纳税人”。

 “出了钱”的纳税人有充足的理由要求国家为自己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有权选择管理社会的方式,有权通过一定方式参与政治(如人大),将治税权和预算权真正掌握在自己手中;有权要求政府所征之税只用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不能用它来谋取自己的私利。

 纳税人有权享受公共服务

 纳税人最本质的权利,是享受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权利,所有的具体义务都是权利派生出来的。

 新京报:具体来说,纳税人应该享有哪些权利?

 李炜光:纳税人最本质的权利,是享受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权利。

 所有具体的权利都是在这项本质的纳税人权利下延伸出来的,比如,征税的决策权和税款使用的监督权,也可表述为:纳税赞同权、代表选举权、税款支配权等,由于纳税人参与国家政治过程,纳税人的权利还可以扩展为财产权、平等权、言论自由权、结社权等,宪法中有涉及。

 不仅如此,纳税人所有的具体义务,也是在这样一个本质权利下派生出来的。

 新京报:义务是权利派生出来的?

 李炜光:对,纳税人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比如,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这项义务的规定是为了税收收入的实现,而税收收入实现的目的,则是为了政府具备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

 再比如,纳税人应当如实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信息,这也是为了方便征纳机关征纳税收,而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

 可以说,所有的纳税人义务的规定都是为了这样一种权利、义务逻辑而规定的。

 新京报:现实当中可能正好相反,更多强调纳税的义务,而不愿意多谈纳税人权利,更不知道先有权利后有义务。

 李炜光: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税收的本质区别,就是所有的具体权利,都是“纳税人公共产品享受权”这项本质权利和基本权利的延伸;所有具体的纳税人义务,都是为了实现“纳税人公共产品享受权”这项本质权利而规定。离开了纳税人的本质权利和基本权利,一切都无从谈起。

 税收法定要成为原则

 几乎所有法治国家,都在宪法中设置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内容,无一例外地将税收的权力赋予议会。

 新京报:纳税人权利要通过什么方式来保障?

 李炜光: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倡导法治的国家,无论其发达程度、地理位置、社会制度、历史传统如何,都在宪法中设置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内容,并在有关国家机构、权力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对税收的法治性质作出明确的阐述,并几乎无一例外的将相关的权力赋予议会。

 “税收法定”的精神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充分的体现。

 新京报:我们国家是如何保障的?

 李炜光:我国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形式上来讲,税收也算是写进了宪法,但还缺乏“税收法定”的内容,没有纳税人权利的明确规定,没有有关国家税收权力归属的内容,既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也没有明确说明征税是否需要代议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

 新京报:缺少这些内容,会带来什么问题?

 李炜光:很多问题。民众在面临纳税(包括“纳费”)的困境时,很难寻找到相关的法律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一些地方行政权力可以肆意侵犯宪法权利,又用行政权力来对付。

 我国目前所开征的20多个税种,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只有几个,比如《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而且很多税收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的授权,更不用说符合《立法法》所规定的授权要求了。

 新京报:《立法法》对税收方面的立法是怎么规定的?

 李炜光:规定了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订法律,这是“税收法定”原则决定的。

 我国未来如果要修宪的话,应以补充体现“税收宪政精神”的条款为特征,具体内容应集中在“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税收立法权”、“税收委托立法权”、“税收要素”、“依法征税”等方面。

 建立现代税收文化

 公民承担纳税义务以享受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为前提,任何单方面要求公民强制承担纳税义务的行为都不正义。

 新京报:怎么评价目前的税收文化?

 李炜光:客观地说,我们太缺乏现代税收的文化理念,太缺乏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太缺乏公共财政精神。

 新京报:为什么这样讲?

 李炜光:有新闻机构组织了一次问卷调查,其中一个问题是:如果税务机关对你进行行政处罚,且处罚过重,你该怎么办?结果有89.26%的纳税人选择找人说情,8.42%的纳税人选择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只有2.32%的纳税人选择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另据披露,近年查出的与税收法律不符的涉税案件和不当的税务处罚决定数以万计,但每年法院审理的税务行政案件占当年全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比例却不到2%。在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中,这个比例一直是很高的,我国台湾地区高达60%以上。

 新京报:公民对税的问题上还是不敏感。

 李炜光:哈耶克说:“在税收这个领域,政府政策的专断趋势比其他领域更为凸显。”

 到目前为止,很多官员们所能理解的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还是“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很多纳税人所理解的税收,还是“皇粮国税”的水平。

 新京报:健康的税收文化应该什么样?

 李炜光:我们必须意识到,公民承担纳税义务以享受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为前提,任何单方面要求公民强制承担纳税义务的行为,都是不正义、不合法的。更重要的是,纳税不单单是一种向国家尽义务的过程,更是法律对公民作为这个国家主人的身份的确认。一个不尊重纳税人权利甚至不知道纳税人权利为何物的社会,是不可能造就出自觉守法的纳税人来的。

 本报记者 赵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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