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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偷车被诉 “特殊调查”后免刑罚

东城法院“涉少刑案”引入社会调查机制,犯罪成因、成长经历等成量刑参考因素

2011年05月28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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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东城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此案。本报记者 刘洋 摄

 本报讯 (记者刘洋)17岁少年小刚(化名)为泄愤偷走同学的助力车,涉嫌盗窃罪法庭受审。

 综合东城法院对此案进行社会调查,发现小刚在学校一贯表现良好,犯罪受到家庭环境复杂等诸多因素影响,考虑到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有立功表现等,法院昨日庭审后决定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偷车教训“情敌”涉嫌盗窃被诉

 昨日上午,东城法院少年法庭,除了代理律师、法定代理人外,小刚的班主任和一名法院调查员也以“适合成年人”身份出庭。

 据介绍,小刚因自己喜欢的女同学成了别人的女友,便想教训对方。去年11月2日,他和社会青年刘某商量后,将“情敌”燃油助力车偷走。该车涉案价值1750元,小刚因涉嫌盗窃罪被诉。

 法院数月调查疑犯家庭情况

 东城法院审理此案时,引入一项社会调查制度。

 法庭上,调查员介绍近几个月来对小刚的家庭调查情况。

 小刚的生父酗酒后经常殴打母子俩,5岁时父母离异,小刚一直与母亲相依为命。

 母亲再婚后生下弟弟,继父也极少与小刚说话,还常与母亲吵架。因缺失父爱,小刚变得内向寡言。案发前,母亲被查出患有癌症,小刚感到更加无助。

 为寻求慰藉,他经常游荡街头,结识有过犯罪前科的刘某。案发后,小刚向警方自首并交代了同案犯。

 庭后少年疑犯接受心理教育

 最终东城法院认为,小刚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综合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考虑到小刚在学校一贯表现良好,受到家庭环境复杂等诸多因素影响,结合小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行为,法院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被告席上的小刚掩面端坐许久。他的母亲更是痛哭失声,承诺以后会同儿子多沟通。

 庭审结束后,审判员还让社会调查员对小刚及其母亲进行心理教育。 

 ■ 相关链接

 社会调查制度不受户籍限制

 2010年7月,东城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首次引入社会调查制度。由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其社会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并形成综合性意见,为法院对其准确适用刑罚提供参考。

 目前已有20个案件中的19名未成年被告人、1名未成年被害人接受了社会调查,其中部分获得了心理干预。20人中13人是非本市户籍,且多数为外省市偏远农村。

 ■ 专家说法

 调查员要保持价值中立

 昨日,东城法院举办“涉少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专家论证会”,同步视频直播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认为,社会调查应有三个要件:第一是一系列的社会指标要一致;第二是少年司法要解决成人司法没有办法解决的个别化。第三,社会调查员要保持一种价值中立,不能带着社会的义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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