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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人大建议乱扔垃圾最高罚5万

市人大常委会初审“生活垃圾条例”;市政府征求意见时删“不分类要罚款”条款

2011年05月28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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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6月25日,团结湖一二条社区,一名垃圾分类监督员(右)引导居民按类投放垃圾。本报资料图片 薛珺 摄

 建议处罚三种行为

 1 随意丢弃、抛洒生活垃圾

 2 不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3 将生活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昨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针对征求意见阶段被删除的“不分类最高罚200元”的条款,市人大建议针对三种乱扔垃圾的行为增加罚则。

 垃圾处理由市场转向公益

 北京市的生活垃圾处理定位经历了政府包办、市场化和回归公益的过程。此次的草案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的公益性定位,规定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市市政市容委主任陈永表示,草案亦基于该公益定位,涉及各项管理制度,合理划分政府、社会公众以及专业作业单位的责任。

 征求意见删“不分类就罚款”

 2010年,市政府法制办就生活垃圾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草案规定由城管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人反对这种罚款的做法,在今年4月市政府法制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已采纳了公众的意见,罚款条款已经删除。

 市人大建议乱丢垃圾最高罚200元

 市人大代表、垃圾处理专家王维平支持删除罚款的做法,他表示,垃圾分类习惯的养成不是短期可以做到的,如果采取罚款的手段,则会面临大多数人都要被处罚的局面,这并非处罚的目的。

 昨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赵义作关于该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时表示,为更好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应当对垃圾分类的禁止性行为增设罚则。

 建议禁止下述三种行为:随意丢弃、抛洒生活垃圾;不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违者由城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关键词

 【收费】

 居民垃圾收费方式未定

 市市政市容委副主任陈玲透露,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计划今年年内先从社会单位开始试点,目前方案已经初步完成,收费标准将按照计量收费原则。

 陈玲并表示,对居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会实行“一刀切”的政策,有可能根据老旧小区、物业小区等进行区分。

 至于居民的生活垃圾缴费方式及标准,她表示目前还在调研。

 【补偿】

 垃圾跨区处理需给补偿

 区县都不希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在自己的区域内,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机制。区县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区县政府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量,交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用。”

 【减量】

 餐馆应提示客人勿浪费

 草案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避免浪费,适量点餐,将剩余食品打包带回,并提供相应服务。

 王维平以“十二五”规划举例,“十二五”期间北京市将投入10亿用于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这些设施的运行费用大约也在10亿,如果消费者在餐厨垃圾上的减量能够做到减少一半,则可省下巨大的投入。

 【公开】

 垃圾厂监测结果将公开

 条例草案应增加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相关指标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在线检测和定期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此外,草案规定,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应当依法征求专家、社会公众及设施周边居民的意见。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公示不少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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