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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民再诉黄光裕索赔700万

称受到被告内幕交易影响造成损失;律师表示“胜算很大”

2011年09月2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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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光裕民事索赔案”追踪

  本报讯 (记者朱燕)继第一名起诉黄光裕进行民事索赔的李某撤案后,李某代理人张远忠律师表示,他的委托人吴某等四位股民再次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黄光裕,要求被告赔偿因内幕交易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共计700余万元。

  原告之一的吴某起诉称,受到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的影响,他从2007年9月21日开始买卖中关村公司股票,截止到2008年11月7日,共计损失人民币640余万元。

  张远忠律师表示,此案的损失具体计算方式非常复杂,吴某诉求的赔偿包括经济损失556万余元及利息90余万元。

  另据了解,吴某的诉讼费高达5万多元。

  张远忠表示,投资人在得知自己有机会追回损失后,参加维权活动的积极性大大提供,“接到正式委托的数量也显著增加”,他也会陆续将其他投资人的诉状递交到人民法院。“我们认为胜算很大,而且赔偿金额不会少。”张远忠对媒体表示。

  ■ 背景

  首位状告黄光裕股民撤诉

  去年8月,黄光裕内幕交易罪被终审认定后,股民李某成为首位向黄光裕提起民事索赔的股民。

  李某在诉状中称,2007年6月13日,他以每股10.39元购买了500股中关村科技股票,两天后以每股10.08元全部卖出,损失155元。李某认为,他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起诉要求黄光裕赔偿损失155元。

  9月6日,此案开庭时,李某的律师张远忠提出追加佣金、印花税及增加李某另两次交易的损失共计几十万元。遭到被告方反对。

  审判长随后宣布休庭,称合议庭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合议。

  10天后,李某撤诉,获法院准许。张远忠律师表示,撤诉是一种诉讼策略。

  ■ 追访

  首案撤诉 涉嫌炒作

  专家指出,《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实践中对于如何计算股民损失、如何证明股民的损失与内幕交易具有因果关系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依据。

  专家认为,首位对黄光裕内幕交易提出民事索赔的李某选择撤诉,此举可能是为了拖延时间准备证据,也有可能是故意炒作。

  据了解,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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