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纵火案’引发的连环案”追踪
本报讯 (记者杨万国)前日,涉嫌放火罪、盗窃罪的邯郸老农张社法在被羁押两年多后,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法院表示,不排除张社法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
多人证实老农不在场
2009年10月,河北魏县发生一起特大火灾,张社法被一审认定犯放火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刑11年。此后,邯郸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去年11月12日,邯郸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张社法犯放火罪、盗窃罪不成立。
2011年12月31日,张社法家人接到通知到看守所接人。至此,被羁押两年有余的张社法获得自由身。
记者昨日获取的法院判决书显示,邯郸市中院终审判决认为,一是张社法没有作案时间。与张社法一起外出打工的证人张记法、张国利在接受辩护人询问及法院复核时,均证明张社法在打工期间没有回过家。厂老板证人王瑞杰、孙运法也证明张社法打工期间没有旷过工。
二是证人苏礼俊证言存诸多疑点。法院审理期间,经对苏礼俊询问,其所证案发当晚具体活动情况与另一证人张贵生在接受法院询问时所述存在诸多矛盾。
邯郸中院改判的第三条理由认为,被告人张社法诉称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不能从根本上排除。
法院称作案细节悖常理
法院认为,按张社法所供内容,他从几百公里外回来专程放火却事先没有准备汽油、引燃物等作案工具,而是在当天凌晨有露水的情况下到案发现场附近临时寻找引燃物,有悖常理。其次从张社法供述的时间、地点看,张社法被羁押到看守所后仅有的一次有罪供述是办案人员外提到刑警队作出的。参与侦办此案的侦查人员没有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出庭接受质询,侦查机关及相关人员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对于张社法涉嫌盗窃水泵,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邯郸市中院据此认定张社法犯放火罪、盗窃罪不成立,宣告无罪。
但邯郸中院对张社法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给予认定。维持魏县法院对张社法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决,刑期一年。但因为张社法已经被羁押两年多,所以张社法宣判后随即获释。
■ 回应
“他们把我吊起来”
昨日,张社法告诉记者,他这两年在看守所落得一身病,“心慌气短,手脚发麻”,这两天在家里静养身体。
张社法说,警察从他家里搜出的火药枪,并非自制,而是七八年前他在废品收购站帮忙装车时顺手捡的,当时已经生满锈,他也从没使用过。他将继续申诉。
张社法说,自己的有罪供述都是在警方刑讯逼供下作出的。“他们把我吊起来,2个人摁住我。”
张社法告诉记者,老家发生火灾那些天,他一直在太原打工,每天晚上要干到七八点下工。直到过了很多天,他才从家里人嘴里听到家门口的油漆厂发生火灾。
张社法说,2009年12月,因为小女儿要出嫁了,他回家办女儿的婚事。结果长途汽车行驶到县城附近,突然上来2个人问谁到张二庄乡下。张社法说,他就答应了一声,我下。那两个人就把他带下车,直接关到了刑警队办公室开始审讯。
目前记者尚未得到魏县警方对此案的回应。
张社法说,魏县警方还从他家搜走了156200元现金。目前还没有归还他。
■ 回放
●2009年10月
河北魏县发生一起特大火灾。同年12月18日,该县农民张社法以涉嫌纵火被逮捕。
●2010年8月
魏县法院一审认定其犯放火罪、盗窃罪、非法持枪罪,数罪并罚,判刑11年。张社法提起上诉。
●2011年2月
邯郸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2011年6月
魏县法院再次认定其犯有上述三罪,但减轻量刑,共判刑4年。张社法再次上诉。
●2011年11月
邯郸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张社法犯放火罪、盗窃罪不成立,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