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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1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版  下一版    
 
第A04版:时事评论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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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疑犯”被释放疑案该如何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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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京报》报道,2009年10月,河北邯郸市魏县一油漆厂突发大火,张社法被警方认定为纵火犯。张在法庭上翻供称:火灾发生时他在千里之外的太原打工,并称警方对其搞刑讯逼供。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刑期也从11年降到4年,直到去年年底邯郸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张社法仅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一年。但因为张社法已经被羁押两年多,所以在宣判后张随即获释。

  至此,这起纵火疑案尘埃落定,接下来应追问如何善后——国家赔偿能否到位?张社法所称受到的刑讯逼供,如何展开调查?谁该为这起冤案负责?

  首先,虽然张社法还有一项罪名成立,但这不代表魏县法院之前的三项罪名成立的判决就不是错判,警方、检方就不是“错捕”、“错拘”。相反,依据《国家赔偿法》,应由魏县公安局、检察院承担错误拘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张社法实际羁押时间两年减去应服刑的1年,这剩下的1年即是国家赔偿的范围。同时,张也有权利依据新《国家赔偿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当地司法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补偿之前的错误。

  其次,人们不禁要追问:这起冤案是怎么发生的?事实上,如果当初一审法院、检察院严格坚持“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张社法的案子本不用经过两年的折腾。

  张社法“不在现场”的工友证言为何不被采信,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电工苏礼俊的有罪证言,为什么却被一审法院采信?这都是令人疑惑的地方。此外,邯郸中院推翻之前有罪判决时,第三条理由是:张社法诉称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即法院对于刑讯逼供采取了“有罪推定”,在不能“根本排除”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将不予采信相关证据。

  那么,张社法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这需要由上一级检察院启动调查程序,绝对不能让当地警方“自查自纠”。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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