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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1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版  下一版    
 
第A15版:北京新闻·社会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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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杆伤小学生 绿化队赔抚慰金
法院认为事故对伤者精神造成影响,判决水泥杆管理单位赔偿伤者各项损失7万余元

  本报讯 (记者张媛)一小学生放学买零食时,被一根2米左右高的水泥杆砸伤。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决,水泥杆所属的海淀区东升乡绿化队赔偿伤者各项损失7万余元,其中包括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学生伤情为十级伤残

  现年11岁的晓宇(化名),随同父母来京居住,就读于海淀区的一所小学。

  据晓宇一方称,去年2月24日下午,晓宇放学后到海淀区清河西洼村东的小卖部买东西。当他路过小卖部对面的台球案时,不小心碰到了围护树林的铁丝网,结果一根2米左右高的水泥杆突然倒下,砸到了晓宇的右腿。路人发现后,将水泥杆抬走,家属将晓宇送到了医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晓宇右股骨干骨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晓宇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率10%)。

  晓宇家人得知,肇事水泥杆属海淀东升绿化队所有和管理,且年久失修,地下部分埋藏很浅,并且被雨水冲刷的几乎露出了底部。

  事后,晓宇起诉绿化队,要求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各种费用及损失10万余元。

  家长被认定监护不力

  庭审时,绿化队对于晓宇受伤表示同情,但称不清楚其受伤的情况及事情经过,不同意晓宇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肇事水泥杆位于公共场所,其开放性和公共性使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任何疏漏,都有可能给不确定人员造成安全隐患。作为设施管理人,东升绿化队应当充分履行职责,以保证其管理设施的安全、效能。水泥杆伤人,绿化队因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晓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没有完全履行监护职责,也应对晓宇的人身损害负有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东升绿化队承担晓宇人身损害70%的责任,晓宇父母承担损害30%的责任。另外,鉴于晓宇年纪尚小,此次受伤对其精神造成了一定影响,法院还判定东升绿化队赔偿晓宇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最终,法院判决东升绿化队支付晓宇各项损失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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