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媛)公交车因避让紧急刹车,49岁女乘客意外受伤。
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定公交方面承担20%赔偿责任,支付近6万元赔偿金。
原告徐女士称,2008年12月25日,她乘坐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简称电车客运分公司)的103路电车回家。因车前方出现车辆并线,电车司机紧急刹车,造成她受伤。后经医院诊断,其腰脊软组织伤、尾部骨折待查、右前肋软组织伤。
徐女士称,经多次治疗,腰部仍疼痛,现又出现糖尿病、肝肾功能损害和视力模糊。因电车客运分公司已不再支付医疗费用,故诉至法院,索赔33万余元精神抚慰金以及18万元后续治疗费。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显示,徐女士腰椎间盘膨出、腰椎管狭窄非本次外伤所致,但由于存在腰背部损伤,不排除本次外伤在其自身疾病的基础上诱发出相应的症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结论,由于外伤系诱发因素、参与度考虑为20%,而外伤不会引发糖尿病等。因此,法院判决,电车客运分公司应按百分之二十的责任比例,对于徐女士腰部伤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因徐女士丈夫系聋人,伤残等级1级,在户口簿上列明为无业,因此,被告应赔付徐女士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最终,法院判决电车客运分公司支付徐女士各项赔偿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