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认为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一审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受贿罪获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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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朱燕)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汪自力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受贿罪,一审获刑9年。汪自力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二审法院以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被告人辩称“遭报复”
2010年12月,汪自力被公诉到朝阳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汪自力2005年12月至2009年,开始任秀水总经理,负责全面的管理工作,后离职。2007年1月,汪自力和时任保卫部经理的祖绍中,以帮助商户解决被工商部门查抄为名,通过吴某(另案处理),索取收受市场商户王某、李某等人2万元,以帮助王某等人过户摊位,索要对方21万元。二人帮助杨某提供秀水地下3层仓库,允许其在市场内销售假“酷驰”皮包为名,索要5万元,允许俞某在市场内经营假包,索要2万元。二人行为涉嫌非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金额30万元。
另外,检方指控二被告人,与商户杨昌君预谋,于2008年共同出租秀水地下三层一仓库存放带有注册商标标志的男女包,用于销售牟利、分成,涉案物品价值76万余元。二人行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庭审时,汪自力辩称自己是秀水打假的举报人,此次涉案系遭他人报复,自己并未出资销售假包。
去年年底,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汪自力犯非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6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获刑3年半,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9年。祖绍中两罪并罚,获刑5年半。
一审判决被撤销
一审宣判后,汪自力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昨日,记者从汪自力代理律师李云清处获悉,去年12月19日,二中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汪自力的两项罪名,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二中院证实了上述说法。
■ 追访
关键证人在逃
汪自力代理律师李云清说,他接手案件后,对一审的各项证据进行重新梳理,发现了一些问题。
李云清说,针对汪自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指控,自称与汪合伙卖假的杨昌君说,汪自力前后共出资40万元。但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40万元是如何转交到杨昌君之手的。而且,杨昌君和其他几名证人说法不一,相互矛盾,无法相互印证。
李云清称,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涉及金额最大的一笔是“以帮助刘某某过户市场摊位为名所要好处费15万元人民币”。但根据有关证人称,刘某某是通过秀水前台工作人员,将装有银行卡的信封交给了汪自力和时任秀水街董事长助理的吴卫爽,但事后到银行取款并签字的都是吴卫爽。钱是否真的由吴独自签字领走,只有吴能够证明。
据了解,吴卫爽在秀水与汪自力共事。汪自力案发时,吴早已经离开秀水,到上海发展。2010年10月,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曾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要求朝阳警方“继续查找吴卫爽”。但时至今日,吴仍在逃。
■ 事件回放
●2009年上半年 秀水街被品牌权利人以打假不力告上法庭,同时被29家商户以无权封铺为由起诉;汪自力因涉嫌侵害名誉权被起诉。
●2009年7月2日 汪自力从公司辞职。8月5日,其公开举报秀水董事长张永平四年来偷漏税2亿多元。
●2009年8月 警方接到秀水市场售假名牌箱包的举报,随即介入调查。
●2009年8月10日 秀水商户杨昌君因售假被刑事拘留,其供称与汪自力一起贩假。
●2009年12月21日 汪自力在呼和浩特被北京警方控制,理由为“知假售假”。
●2010年2月 汪自力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批捕。
●2010年12月 汪自力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2011年年底 汪自力一审获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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