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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局能否保护投资者?

2012年01月18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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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制图/赵斌

  日前,证监会公布,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已经在2011年底正式成立,作为证监会内设机构,投资者保护局负责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

  在散户众多的A股市场,投资者保护在各个场合被提及,但如何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则是长久以来未能有效解决的一个问题。投资者保护局的成立能改善这种情况吗?

  ■ 股民声音

  “能像消协一样受理投诉吗?”

  ●何先生(北京老股民):

  投资者保护局?头回听说,是像消协一样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吗?但没见公布任何联系方式。如果连联系方式都不公开,不能接受投资者的投诉,又如何保护投资者呢?

  但话说回来,制度不改革,设立专门机构对投资者不会起太大保护作用。真正保护投资者的话,还需要加强立法,增加投资市场的透明度,避免权钱交易、暗箱操作。

  ■ 网友热议

  “不看形式看疗效”

  东方雷达:设机构是形式,主要在行动!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福星宇轩:证监会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局,是好事。不过,试问投资者保护局拿什么、用什么去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制度,控制节奏减少新股高市盈率发行,甚至停止股指做空机制,走出圈钱怪圈回归真正投资市场,才可能保护投资者利益,才有巴菲特式人物出现。

  ■ 官方表态

  投资者保护局有八项职责

  按照证监会表述,投资者保护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八个方面:

  拟定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政策法规;负责对证券期货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对投资者保护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对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教育与服务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检查评估;协调推动建立完善投资者服务、教育和保护机制;研究投资者投诉受理制度,推动完善处理流程和运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办理投资者咨询服务事宜;推动建立完善投资者受侵害权益依法救济的制度;按照规定监督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和运用;组织和参与监管机构间投资者保护的国内和国际交流合作。

  此前证监会人士表示,近期投资者保护局将深入调研,掌握情况,了解掌握投资者在想什么、关心什么、需要什么,对投资者心理、行为进行深入、持续的调查和研究,建立畅通的机制和渠道,及时、准确地掌握投资者特点、动态。

  从国内情况看,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中,证监会、保监会设立独立投资者保护机构已经成为现实。保监会已经在去年10月成立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据此前报道称,一行三会均将设立独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 镜鉴

  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2009年随着次贷危机蔓延和麦道夫等庞氏骗局曝光,2010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华尔街改革与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也在随后成立。这一机构有三大宗旨:一是帮助消费者获取简洁清晰的信息,免受不公平及欺诈行为的侵害;二是帮助建立面向消费者的公平、有效及富有创新性的金融服务市场;三是提升消费者获取金融服务的能力。

  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拥有独立的规则制定权和强制执行权,并有能力处罚任何一家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金融机构。

  英国金融服务监督局

  英国政府在1997年建立了金融服务监督局(FSA),统一监管英国的金融服务行业。2000年英国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内容涉及进一步完善英国的金融消费者补偿救济制度,明确了FSA统一负责建立和监督保护救济制度的职责。

  FSA监管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在执行层面,投资者保护由三个层次的机构完成,分别是金融机构,金融督察服务有限公司(FOS)和金融服务赔偿制度有限公司(FSCS)。前者是一个金融纠纷处置机构,而后者则类似于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两个机构均是FSA依据“金融市场和服务法”设立的机构。

  ■ 业内旁观

  “或是市场化改革前奏”

  ●陈宇(北京神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温总理说过提振股市信心,要深化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抓紧完善发行、退市和分红制度。而完全市场化有个前提,就是不能造假。因为新股发行市场化,需要行政力量退出,完全靠市场来判断,这必须保证发行人讲真话,不误导投资者。而讲真话,需要受到行政机构监管。

  之前证监会配备了大量的力量来做新股发行的审核工作,如果市场审核替代行政审批,需要证监会把工作重心转向“保证讲真话”。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成立新机构不仅仅是扩编,更可视作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的前奏,证监会或压缩原本做发行审核的人手,派遣精兵强将来做市场监管的工作。

  “保护投资者关键靠法律”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

  成立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机构当然是必要的,但保护投资者权益关键还是靠法律、靠制度。如果法律与制度本身就缺少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投资者保护局”也只能干瞪眼。

  比如,目前的新股“三高”发行制度就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谁又能奈之若何?又如,严惩中国股市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这本身也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但无奈的是,这种“严惩”往往都是“温柔一刀”。如绿大地欺诈上市性质恶劣堪称中国股市之最,但日前法院的判决却只是判罚该公司罚金400万元,该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原董事兼财务总监蒋凯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了跟没判一个样。这种纵容犯罪的本身,就是对投资者权益的最大损害。

  又如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这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利器,但中国股市始终不将其引入进来,使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因此,在这种背景下,纵然成立“投资者保护局”,它能保护的投资者也是少之又少。

  ■ 律师建议

  “作为与沟通最重要”

  ●张远忠(知名证券律师):

  设立专门机构保护投资者,人员的配备、力量的配备增强,应能够使投资者投诉得到更快的处理。

  但是这个投资者保护局能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还是要检验。之前证监会也有投资者教育办公室,但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这其中要客服很多困难,比如在投资者与利益阶层冲突的时候,投资者保护局能否有所作为?

  另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有没有轻松的通道,能使投资者快速地沟通到这个地方,比如你有个热线电话,如果打20个小时都占线,那有什么作用?在投资者保护局接到投资者有理有据的举报和要求之后,能够及时启动调查、严格执法,这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应推动法律救济模式”

  ●薛洪增(知名证券律师):

  很期待投资者保护局在促进投资者权益法律救济方面有所作为。

  目前,投资者权益司法救济在司法解释不健全、审判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下已陷入低谷。投资者保护局的设立,作为证券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专门负责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机构,显然有更多话语权,有能力促进投资者权益法律救济的进步和完善。

  我们建议,积极探索投资者权益法律救济新模式。现阶段,因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欺诈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能够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只有委托律师,或亲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由于投资者分布分散、人数众多、损失金额大小不一、诉讼成本高、诉讼时间长、诉讼风险大等多重因素,从而导致大多数投资者放弃了法律救济方式。这不仅降低了证券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变相纵容了证券违法行为,而且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基本无法实现。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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