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龙公司吸收公众资金222480.69万,至今77058.57万没有归还
据新华社电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王秀华等1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17日在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王秀华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刑。
2011年4月13日,包头市发生一起汽车被烧毁案,车内发现一具被烧毁遗体。经DNA鉴定,死者为金利斌,系惠龙公司、内蒙古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惠龙公司名义吸收公众资金,涉及人员众多。
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采取发放融资券、借款合同的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共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80.69万元,至今造成77058.57万元不能归还的后果。
被告人刘美娥、苏秀玲积极挽回损失偿还集资参与人的借款,可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王秀华、赵星东等被告当庭表示要上诉。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