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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范冰冰同居”案,王学圻胜诉

《成都晚报》“侵害名誉”被判登报道歉,王学圻独家回应:捍卫权利不能手软

2012年01月19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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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刘玮)2010年底,因被报道“与范冰冰同居两年”,演员王学圻将《成都晚报》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历时一年多,该案件尘埃落定——1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王学圻胜诉,被告《成都晚报》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王学圻名誉权的损害,被判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该报娱乐版显著位置向王学圻本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王学圻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万元。

  捏造新闻导致原告名誉受损

  据悉,判决书上称:2010年12月2日,被告在其出版的《成都晚报》第24版中,刊登的题为《范冰冰王学圻已同居两年?》的文章全部系捏造,涉案文章的发表,使王学圻的社会公众评价降低。

  被告虽辩称该篇文章系网络转载,且以质疑语气叙述,但法院认为尊重客观事实是新闻报道的第一要务,未经审查核实、内容存疑的新闻,显然不应予以发表,因此被告自称“不构成侵权”的辩解难以采信。而被告作为传统新闻媒体,未经核实相关情况即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表涉案文章,显然存在过错。

  虽发表澄清文章但不能免责

  同时,判决认为被告的受众范围与网络媒体有所不同,在网络媒体已有负面评价出现的情况下,被告仍然于2010年12月2日继续发表未经核实的新闻,无疑造成原告社会评价进一步降低。即使《成都晚报》辩称次日(2010年12月3日)刊登了澄清文章,但只能作为判断损害后果大小的因素之一予以考虑,不能作为被告免责或减责的理由。

  因此,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决王学圻胜诉,被告《成都晚报》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该报娱乐版显著位置向王学圻本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万元。

  王学圻的代理律师夏律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本案侵权证据明显,最终判决结果也符合侵权认定。夏律师表示,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对待不实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讼赢的几率很大。

  ■ 对话当事人

  我绝不拿个人问题开玩笑

  新京报:这则报道出来之后,给你带来了怎样的困扰?

  王学圻:作为一个演员,我极度热爱我的工作,我只希望让所有喜欢我的观众看到我对表演的热情,通过正确的渠道了解王学圻到底是怎样一个人,所以这样的不实报道出来之后,我曾经的确很受困扰。现在这样的结果还了我一个清白,也谢谢那些在我最不开心时候一直相信我的影迷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朋友和家人。我也希望大家继续支持、信任我,可以看到我更多好的作品。

  新京报:对于最后的判决结果满意吗?

  王学圻:我现在正在宁波拍戏,听工作人员告诉我这个结果,我挺满意的,赢官司是我意料之中的事情,因为事实就是事实,怎么都假不了。尤其是报纸在我们这一代人眼中特别重要,不弄清事实、随意编造虚假文章确实也有损报纸的格调。

  新京报:你之前说过自己对“名誉”看得特别重。

  王学圻:对,那些日子我也很有压力,澄清之后,也算对支持我的朋友有个交代。演艺圈确实比较容易引起关注,也确实会有方方面面的新闻吸引大众的眼球,可能也会让人觉得娱乐圈的人可以随便被人说三道四,但人与人毕竟不一样,我是一个认真对待演戏和生活的人,我绝不拿自己的个人问题胡乱开玩笑。

  新京报:通过这起官司,你觉得有什么可以跟其他明星或者媒体分享吗?

  王学圻:我想今后如果有其他同行们也碰到了这个问题,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来保护我们应有的尊严。这是个法制社会是个可以讲理的地方不能手软。其实《成都晚报》对我的作品也有过很多报道,我也要感谢他们,我也希望这样的事情不再发生。媒体与演员的关系其实是鱼水之情,可能现在很多媒体会面临流量、发行量的压力,但我还是希望媒体朋友能用客观、真实、负责任的态度对演员进行报道,这样才是演员和媒体共同进步的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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