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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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2012年01月19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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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日应景街灯还需考虑安全

  春节在即,城区街道两旁纷纷挂起了装饰街灯。本是为了增添节日欢乐气氛,但一些街道的灯景却需要商榷。比如劲松桥到光明桥东,这不过一公里的路程,每个路灯柱上都绑上了6盏红灯笼。笔者看来,这些灯笼被安置在机动车道和自行车道间,并不能给行人带来节日的快感,反倒给机动车驾驶带来一些困难。这个路段是三环路向二环路的联络线主干道,逢晚高峰机动车、自行车、行人等更是川流不息。机动车行至此路段,满眼的红灯,既弱化了信号灯的提示,同时也分散了驾驶员的注意力,带来安全隐患。

  距此不远的幸福大街,安置的应景装饰街灯却大不一样:蓝白相间的串灯,被覆盖在人行道两边的树干上,在此经过的行人能够感受到安静祥和的气氛,并时常在此留影;车辆也能在不被干扰视线的情况下安心经过。

  同样的装饰街灯,希望有关部门在考虑到增添节日气氛的同时,能够从节能环保,不影响出行安全的方面多做考察,多听取意见后再做决定。

  □张笑尘(编辑)

  “违章未处理不能年检”合法吗

  《新京报》报道,今后北京车辆在外地交通违法,或者外地车辆在北京交通违法,都将实行省际违法信息交换,车辆违法后没有及时处理的,将不能进行年检。

  将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挂钩,以此强制车主履行法律义务,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初衷虽好,却不合法。

  《机动车登记规定》,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年检之前,“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正是依此规定,各地车管所将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挂钩。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后者的效力明显高于前者。除非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否则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码归一码,督促车主及时处理违章,应该采取其他方式。

  □晏扬(媒体人)

  悬赏宝马征线索是怎样的悲情

  《新京报》报道,通州旗舰凯旋小区门外,业委会副主任王先生遭遇三名男子棍击,致右小腿骨裂。他怀疑此事与更换物业有关。

  加上此前“海淀当代城市家园小区业委会主任孙茂在自家楼下被两名男子砍伤”;“西城区中加大厦小区业委会发起人张广韬在自家小区门口遭三名陌生男子围殴”,王先生已是自去年10月以来,新京报报道的第三个被故意伤害的业委会有关成员。

  业委会组成人员俨然已成高危人群,他们的人身安全应得到重视。业委会成员,多半都是不拿报酬、为业主服务的热心人,安全若无保障,对他们从事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将是不小的打击,现在有的小区已经出现没人愿当业委会主任的现象。

  几个凶手在小区附近砍人,不可能不留一点蛛丝马迹,警方真要重视,咋可能案破不了?张广韬被殴时,就有两个摄像头正对案发现场,警方当时勘查现场若是再认真些,不就能获得破案的重要线索了?业主悬赏宝马征线索,这是一种怎样的悲情啊!

  警方应该拿出类似命案必破的决心,破几个典型案子,再不能任由恶凶及其幕后黑手肆意疯狂。

  □刘桂华(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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