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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吹”出酒驾的司机心服口服

2012年01月19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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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点

  假如孔先生真没有喝酒,是检测仪出了问题,他只是迫于执法压力而误签罚单,就没有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吗?

  近日,孔先生遇到交警拦车查酒,连续吹酒精检测仪,结果都显示是酒后驾车。孔先生自称滴酒不沾至少有十年时间,怀疑酒精检测仪的结果不准。他在交警开出违法单据上签字后突然反应过来,要求交警陪他去抽血检测以证清白,但遭到交警拒绝;而且,在记者全程陪同下去医院所抽的血液标本,南京交警五大队也拒绝接收。(1月18日是《扬子晚报》)

  孔先生究竟有没有喝酒,现在还很难认定,但奇怪的是,在他提出异议并主动要求去抽血检测时,交警为什么不答应呢?当地警方的解释是,吹气式酒精检测仪的检测结果,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验血证明清白,“已经不是交警的事情”。

  但是,假如孔先生真没有喝酒,是检测仪出了问题,他只是迫于执法压力而误签罚单,就没有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吗?

  警方不予抽血检验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该《规定》第33条还指出,对酒精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对其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即抽血检验)。

  也就是说,这根本不是立法存在漏洞,而是执法中的官僚倾向和缺乏人性化的结果。当时执法警察的心态很可能是,如果当事人不签字确认,进行血检那是没有办法的事;一旦签字,哪怕误签,便觉得“程序走完了”;至于维权,那是你自己的事。

  但从法律精神来说,《规定》第33条的合理解释本来就应该是,只要当事人不认可呼气测试结果,而时间跨度上也不影响检测结果,不管签字没签字,都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抽血检验,以便为处罚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因为执法的一贯政策是,不应放过一个真正的违法者,更不能冤枉一个根本没有违法的人。

  考察一下立法的目的,也不难作出这样的解释。法律严惩酒后驾驶的立法目的,即在于教育行为人和社会一般人。可是,如果执法机关“依法”处罚了一个根本没有酒驾的人,那么,除了让当事人感到执法的不公以外,不会有什么积极的社会效应。

  现在,孔先生不但在记者全程录像下到医院提取了血样,还向南京市鼓楼公安分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希望这个本来可以不发生的行政复议之救济程序,能够查清真相。不管最终得出的结论如何,至少在程序上,能给公众一个交代。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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