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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姐”吴英二审判死刑

一审时曾认定其非法集资7.7亿元;浙江省高院认定一审定罪准确,依法报请最高院复核

2012年01月19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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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6日上午,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开庭。图为在法庭上的吴英。资料图片

  据新华社电 昨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二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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