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人被丰台法院判刑4年半,并处罚金
本报讯 (记者陈博)以走路被撞伤为由碰瓷,赵某等3人在六里桥附近“设局”,逼陈先生到储蓄所取款5100余元。昨日,赵某因犯抢劫罪被丰台法院判刑4年半,并处罚金。
34岁的赵某是河北人。据他供述,自己2004年来京打工,2010年下半年,在六里桥劳务市场认识了吴某等二人(均另案处理)。2011年1月20日,三人商量碰瓷骗钱,找个过路的行人并故意摔倒,以受伤为由逼对方赔偿。
赵某称,随后,3人在六里桥西北角“埋伏”,发现陈某后,以到医院拍片子、买烟等理由威胁,并掏走陈某身上所有现金600元。当时,看到陈某包里有银行卡,3人便带着陈某去了附近的储蓄所,逼他取出了卡上的4500元全部拿走。“我们当初说让陈某凑1000元了结这事。钱都被两个同伙拿走了,我只分了400元。”赵某称。
经审理,丰台法院对此案当庭宣判,赵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刑4年6个月,罚金9000元。
宣判后,赵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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