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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死缓,被害人亲属怎不知情

2012年02月03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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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没有程序的正义,没有双方当事人参与和知情,就不可能有真正公正的判决,更不可能让判决产生公信力。

  云南省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一个消息在村子里不胫而走——一个10年前就听说被判死刑的人,竟然还活着!这是一起鲜为人知的“死刑改缓刑”案件, 新德村村民代贤峰因去商店赊香烟被拒,猛刺年仅19岁的女店主徐文素30余刀,将她杀害。但是,除了改判,人们还有一事不明白,代贤峰案的判决书,被害人徐文素的家属为何一直没有看到?(《都市时报》2月2日)

  代贤峰案由死刑改判为死缓是否妥当,这可以另当别论,但是,司法机关对被害人家属权利的漠视,程序不能对被害人家属公正,实体公正从何谈起。

  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收到案子后,应于3日内告知受害人家属,询问是否聘请律师、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但是,被害人家属并没有得到检察机关的告知。

  即使如此,只要其他机关有所作为,也不至于让被害人权利得到漠视。因为法律还规定,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只要一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能履行法定职责,被害人父亲徐兴能也不至于对判决情况一无所知。

  然而,不该发生的事情还是发生了,三个机关居然同时失职,最终让被害人家属权利严重受损。不过,有关司法机关如此漠视被害人家属的事情并非这一次。在李昌奎案中,受害人家属王家崇也说:“整个审理判决过程没有通知我们受害人家属到场,直至今天(判决过后二个多月)判决文书都未送达我们手中。”

  被害人家属都无法参与到庭审中,无法主张自身的权利,那么,他们怎么可能对判决结果服气呢?李昌奎案也好,代贤峰案也罢,都揭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没有程序的正义,没有双方当事人参与和知情,就不可能有真正公正的判决,更不可能让判决产生公信力。

  □杨涛(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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