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生产者经责令召回而拒不召回将可被吊销有关许可。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生产者应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生产者应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
在汽车生产者不主动实施召回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补救措施,即“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旦生产者经责令召回而拒不召回,则将“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依照征求意见稿,所谓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公众可在3月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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