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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低保者能否追究刑责?

2012年02月07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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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一个略略高于低保线的穷人“骗低保”,和一个开豪车、住豪宅的人“骗低保”,造成的危害是否一样,是否统一追究刑责,还需要细化相关政策。

  据报道,北京市民政部门出台规定,明确了对骗取社会救助者的惩罚措施:瞒报、虚报家庭财产收入者,将被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且6个月内不得申请该项救助,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责。

  最低生活保障,是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有人偷奸耍滑多占了,必然会损害潜在应受社会救助者的权益。之前,有过不少“骗低保”的新闻:开宝马车的,坐拥几套房的,居然还在全家吃低保。骗取低保不仅是非法占用财政资源,更严重破坏社会公平。

  在北京新规之前,河南、陕西等多个省市民政部门都制定了相关罚则:骗取低保,先追回款物后处若干倍的罚金。但明确提出追究刑责的,还不多见。

  本来,虚构生活困难,掩饰真实收入,以达到非法占有低保金的目的,已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北京市的规定,涉案3000元以上就应由公安机关立案追究。那么,为什么全国罕有骗保者被定罪的呢?

  从法理来说,刑法具有“谦抑性”,不是所有违法活动,都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刑法保护的是最基本的社会秩序,只有当一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时,才需要将之列为犯罪。所以,刑法学理认为,“欺诈”行为“超出社会容忍范围”时,才构成诈骗犯罪,比如一般的虚假广告,构成行政违法,但危害严重的街头骗局,就构成刑事犯罪了。

  但是,社会对“欺诈”的“容忍”标准,是与社会文明、法治水平、征信制度相适应的。社保制度规范严谨,就没人敢以身试法;相反,如果低保制度惩戒乏力,违规骗保者众,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引发社会成员的侥幸心理,最后“法不责众”。从这一点,就不难理解香港为何骗取社保、福利,动辄就会入罪。

  要切实打击骗保行为,首先应全面规范低保政策:细化低保户的财产标准,严格审核手段。这也正是北京民政局颁布的这两个认定、核对低保户新规的意义所在。这次新规细化了认定标准,不只查家庭的工资收入,还要通过部门联动调查申请家庭的存款、股票收入,以及继承遗产、住房公积金等,严禁高消费。此外,严格处罚,瞒报虚报者将6个月内不得申请,并列入黑名单。

  在严格上述社会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全社会应能形成集体守法的预期,形成对骗保者“零容忍”的共识;此时,如果再有人敢造假,规避这些严格规定,那就说明其主观恶意之深,当然应作为犯罪处置。

  当然,同样是骗低保,即使非法获取的救助金额一致,一个略略高于低保线的穷人“瞒报”,和一个开豪车、住豪宅的人“瞒报”,造成的危害是否一样,是否统一追究刑责,还需要细化相关政策。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应积极探索,抓住典型恶性骗保案件,严格执法,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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