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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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无权强制记者“协助调查”

2012年02月1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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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记者被视为“公众的眼睛”,是社会及公众实现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侵犯记者采访权,实际上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侵犯。

  2月7日,《广州日报》对广东雷州“人造蛋”事件进行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为进一步查清源头,该报记者张丹日前前往涉嫌供应“问题蛋”的河北平山县采访。9日下午5时多,记者正准备写稿,却被当地警方“请”到公安局“协助调查”,直至10日凌晨才获准离开。

  记者前去采访,目的是查清“问题蛋”源头,向社会公布事实真相,捍卫公众健康。这是新闻记者的职责所在,也是社会公众实现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同时,记者的调查采访,也能为当地政府和执法机关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有利于查明“问题蛋”的来源,尽快依法查处。因此,记者的采访权与执法机关的调查权,不仅不该相互冲突,还应互相补充、互相支持。

  在警方查办案件时,了解相关情况的公民都有协助警方调查的义务,因此,如果警方是为了调查“问题蛋”一案,邀请知情的记者提供协助,亦属正常。在这种协助调查中,记者的身份是知情人或证人,其协助应以自愿为前提,警方不得强制传唤,更不得限制记者的人身自由。但从报道情况看,记者被河北平山警方“请”去协助调查,时间达5个多小时,其间多次要求离开未被允许,这已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如果不是上述情况,而是针对记者本人进行调查,则记者的身份就成了违法嫌疑人,警方确实有权强制其协助调查,但问题在于,记者对“问题蛋”进行调查采访,是正常履行职务,其违法性又在哪里呢?况且,即使把记者当作违法嫌疑人,强制其协助调查,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警方也必须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否则,仍然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如果仅因记者采访报道了“问题蛋”事件,警方为了地方利益而强行干预,则属于权力滥用,是对记者采访报道权的肆意侵犯。记者被视为“公众的眼睛”,是社会及公众实现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侵犯记者采访权,实际上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侵犯。警察权和记者的采访报道权,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公权和私权,二者本应和谐共处、相互支持。如果警察权逾越法律界限,肆意侵犯记者权利,则为法治国家所不容。

  对于警方强制记者长时间“协助调查”,上级应当介入,查清事实,追究具体执法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长期以来,在一些地方,记者的采访报道权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承认和保护,时常发生被公权力机关肆意侵犯的事件。而公安机关因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地方,导致警察权过度地方化,也成了一些地方打击报复记者的“帮凶”。解决二者的紧张关系,一来,亟待加强对记者采访报道权的法律保护;二来,应严格规范警察执法,防止警察权被滥用。

  □毛立新(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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