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被告吕天喜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犯罪情节轻微,“原判3年有期徒刑”量刑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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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昨日再审判决吕天喜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撤销了这个法院2009年对吕天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原审判决。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吕天喜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吕天喜抢劫犯罪数额较小,并已当场退还被害人,暴力手段一般,未造成人身伤害结果。
且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吕天喜犯罪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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