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2:社论·来论
上一篇  下一篇

房管局为贪官求情,属公然干预司法

2012年02月18日 星期六 新京报
分享:

  ■ 观察家

  无论房管局“求情函”是否发生作用,这本身就构成对司法的非法干预。

  近日,株洲市房管局房产权处正副处长都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刑。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在株洲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赫然出现在所列举的证据中。(2月17日《中国青年报》)

  政府部门以各种形式“影响”司法裁判,真是此起彼伏。重庆某区管委会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陕西国土厅公开抗拒生效裁判的执行并施压最高法院的新闻言犹在耳,现在又冒出了为贪官求情的公函。

  其实,不论房管局“求情函”是否真正对最后裁判起到了某种“潜在”作用,这本身就构成对司法的非法干预,更何况从此次判决结果上看,其中一位贪官获得了从轻改判,人们岂能不对裁判公正产生怀疑?

  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干预司法的独立审判,这是法治的最低要求。但谁都清楚,司法机关也不是生活于真空中,法官也是人,不可避免会受到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影响。在目前,相对于行政权,法院乃至法官的人、财、物或多或少地受到一些地方的制约。涉案的房管局,在社会生活中其地位众所周知,同样也是法院和法官“诉求”的对象,不仅法院的基建需要其支持,对法官个人的安居乐业也有关键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管局出函向法院“求情”,即使是法律上无任何约束力的函件,其实质影响恐怕也难以排除。

  匪夷所思的是,“求情函”本来上不得台面,实践中干预司法的方式一般较为隐蔽,比如打电话、递纸条,不会通过组织化的公文向法院或法官施压,而株洲房管局竟通过发公函的方式,明目张胆干预司法,而且所谓的“理由”根本不值一驳,无非是摆出与所有贪官都差不多的成功经历及所作出的贡献等,这与罪刑法定八竿子打不着,尤其让人诧异的,求情的理由竟然是认为“刑拘就已经是教育与处罚了”,这是何等的法盲和无知!对司法的干预会如此肆无忌惮。

  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法院竟也毫不避讳“求情函”的影响,甚至还作为证据列明,用以证明罪与罚的事实。而根据法律,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不仅要真实,更要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求情函”的真实性或许没问题,其合法性何在?又与案件改判、从轻量刑之间有何关联?对此裁判缺乏足够的说理,让人一头雾水,公正性自然也大为稀释。当然,这在某种程度上倒是实现了裁判“公开”,向公众提供了行政与司法可能存在“勾兑”的想象空间,这也许是裁判者始料未及的。

  因此,对“求情函”的是与非,不论是房管局,还是株洲中院,都应有检讨和向公众做出解释的必要。

  □行者(法律从业者)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