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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大盗”翻供 当庭否认预谋

检方以投保金额41万为参考数额,建议判刑13年至15年;律师质疑,建议3年以下

2012年02月18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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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柏魁在展览展品的柜子前尝试多种方法,最后找到展柜最容易破拆的地方,敲碎玻璃,钻进展柜,盗窃了9件展品。
进入诚肃殿内后,石柏魁摸索到一面墙。敲击感觉不是石墙,于是手脚并用扒开一个破洞,从洞口钻进事发现场的展厅。
撬锁失败后,石柏魁来到大殿一侧的窗户处,用手拉开了木质窗户,翻入诚肃殿内。
石柏魁用故宫内的一根铁棍,前往诚肃殿门口撬锁,但多次努力未果后放弃,现场留下撬锁的痕迹。
昨日上午,故宫大盗石柏魁在法庭上受审。法警为其调整话筒。 A08-A09版摄影/本报记者 王贵彬

  本报讯 轰动全国的故宫失窃案昨日上午在二中院开庭审理。“故宫大盗”石柏魁当庭翻供否认盗窃是预谋已久,自称游览故宫时因避雨而突发盗窃念头。

  据指控,石柏魁盗窃9件展品,投保金额41万元,已追回6件,仍有3件失踪。目前展品价格尚无鉴定结果。

  涉三起盗窃当庭认罪

  9时30分许,庭审正式开始。这名被媒体称为“故宫大盗”的男子实际身材矮小瘦弱,身高约1米58,说话声音发颤。面对众多媒体以及正对面法台上的法官,坐在被告人席上的石柏魁显得很紧张,不时抖动着肩膀,整个人几乎是蜷缩在椅子里。

  检方指控,去年5月8日,石柏魁来到故宫,后潜入斋宫。20时许,石柏魁断开斋宫配电室安防系统电源后,破窗进入诚肃殿,打破殿内展柜,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展出的金嵌钻石手袋、金錾花嵌钻石化妆盒等共计9件展品。石柏魁在逃跑过程中,将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次日,石柏魁因销赃未果,将4件展品丢弃。被盗的9件物品投保金额41万元。其中,3件丢失的物品投保金额15万元。

  此外,石柏魁还涉嫌另外两起盗窃钱包、手机的案件。

  “我认罪。”听完指控,石柏魁小声地说。

  自称盗窃是临时起意

  庭审时,石柏魁推翻此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自己并非预谋盗窃,而是游览时突然产生盗窃的念头。公诉方认为,石柏魁此前多次在公安机关供述,盗窃故宫是预谋已久的想法,如今当庭翻供,认罪态度恶劣。

  石柏魁的辩护律师表示,石柏魁对刑侦技术中最常见的指纹识别全无意识,留下了大量的指纹、掌纹。案发后,警方正是依据这些线索锁定石柏魁,仅用了58小时就侦破了案件。

  昨日,检方展示了警方到现场提取的石柏魁的手印、屋顶的鞋印的证据,以及对其逃跑路线中留下痕迹的勘察证据。图片中可见诚肃殿的窗户被破拆,展柜被撬,殿门的铁锁也留下撬动的印痕。此外,故宫外墙一棵松树明显被掰弯,石柏魁正是借助这棵树,才跳下故宫10米高的宫墙。

  检方建议判有期徒刑

  公诉人表示,石柏魁犯有盗窃罪,并曾说过“想弄到一件,一辈子不愁。”可见主观恶性较大,建议在13年-15年之间量刑。辩护律师认为,石柏魁对盗窃故宫没有概念,盗窃物品至今仍无价格鉴定结果,本案应是普通盗窃案,建议判刑3年以下。

  公诉人说,盗窃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盗窃故宫更是恶劣。石柏魁低头不语,放弃了自我辩护,只是在庭审最后表示,“不知道事情这么严重,现在很后悔”。

  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 追访

  “故宫大盗”怕被判死刑

  据石柏魁的律师黄长勇回忆,在他的印象中,这个所谓的“故宫大盗”像孩子一样懵懂无知。石柏魁在被抓后直到关进看守所,听到别人的议论,才知道自己闯了大祸,又听别人说可能判死刑,便越发恐惧。

  在开庭前,他曾去看守所会见他,当时石柏魁忧虑地问他,自己会不会被判死刑。“石柏魁现在的心理压力非常大,他认为自己的罪行是非常严重的,想不到自己究竟会面临什么刑罚。”

  黄长勇说,在《刑法》修订前,盗窃文物或金融机构有死刑,但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他称向石柏魁多次解释,石仍然半信半疑,反复说明后,石柏魁才露出一点宽慰的神情。

  ■ 庭审现场

  “觉得好看漂亮,就想拿跑两件”

  石柏魁被公诉人讯问时多次沉默,自称“没考虑太多,喜欢就做了”

  庭审中,公诉人对石柏魁进行了详细讯问,对话还原了当天的作案经过,以及石柏魁盗窃前后的心理活动。

  短期内两次逛故宫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属实吗?

  石柏魁:属实。

  公诉人:什么时候产生盗窃故宫的想法?

  石柏魁:在游览的时候……当时下雨了,就没走,偶然的。

  公诉人:之前你多次供述去以前已经产生了盗窃故宫的动机,为何供述不一致?

  石柏魁:以前,以前……怎么说呢…… (沉默)

  公诉人:第一次去故宫的时间?

  石柏魁:记不得了。

  公诉人:一共去过几次?

  石柏魁:两次。

  公诉人:两次相隔多长时间?

  石柏魁:大约几天间隔。

  公诉人:为何二次上故宫?

  石柏魁:没去过,想去看看,第一次有的地方没逛完,第二次想进去再看看。

  自称不知展品价值

  公诉人:第二次入宫,什么时候到了盗窃物品的地点?

  石柏魁:那天下午,下了雨。我跟着导游进去了一个小院。

  公诉人:小院的展柜里有什么?

  石柏魁:小院里见到几个展柜,里面都是金属类的,就是黄的那种……我知道有项链……

  公诉人:你知道这些物品是贵重的吗?值钱的吗?

  石柏魁:……(沉默)

  公诉人:你理解的金属是贵重的,还是和你家使用的锅一样的金属?

  石柏魁:不知道。导游介绍是工艺品。我当时没觉得值钱,就知道好看,漂亮。

  公诉人:为什么想盗窃这些物品?

  石柏魁:当时下雨了,我没走,就在那呆着。突然间就想到要拿两件跑。

  公诉人:干什么用?

  石柏魁:就想拿两件跑,也没考虑太多……喜欢就做了。

  ■ 故宫窃案

  自1958年故宫对外开放后,曾有6起盗窃案(不含此案)。

  1.盗走金册佩刀

  (无期徒刑)

  1959年8月15日,18岁的武庆辉,盗窃清朝乾隆年间赤金金册八页、佩刀五把、金古钱一枚。

  2.盗窃两颗大金印

  (死刑)

  1962年4月16日,36岁的孙国范,盗窃金质皇后之宝和“广印之宝”印两枚,各种金质酒杯器件总重达48斤半。

  3.盗窃“珍妃之印”

  (无期徒刑)

  1980年2月1日,25岁的陈银华,盗窃重13.6斤“珍妃之印”。

  4.欲盗“珍妃之印”

  (死刑)

  1987年6月24日,22岁的韩吉林,欲盗取“珍妃之印”。

  5.未能下手被抓

  (无期徒刑)

  1987年7月6日,21岁的项德强,盗窃未能得手。

  6.盗走潼关印

  (至今未破案)

  1991年9月10日,珍宝馆汉代、近代潼关印五枚失窃,至今未破案。

  ■ 控辩焦点

  律师质疑“展品保额定罪”

  昨日近4个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四大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石柏魁的定罪以及刑期。

  1 【盗宝动机】

  蓄意已久VS临时起意

  控方:两次进入故宫踩点

  公诉人认为,据石柏魁此前供述,他在盗窃这批物品之前已早有预谋。前后两次进入故宫踩点,在故宫清场闭园之后仍然潜藏宫内,入夜后断电,破窗进入展厅实施盗窃。

  公诉人出具证据显示,石柏魁还曾在公安机关称,“我在网上见到很多介绍故宫玉器、文物的介绍,想去故宫看看是不是有网上介绍的那么好……在展厅内听导游说这些物品是金的,就想偷上一两个,这辈子、下辈子都不用愁了。”

  辩方:身上没带作案工具

  昨日庭审中,石柏魁一口咬定,“我没有预谋,没有说过这些话。”

  石柏魁的律师也表示,石柏魁在跟随导游游览时,听说故宫内很多物品是赝品,因此第一次入故宫时已放弃偷的想法。第二次入宫盗窃是偶然想法。石柏魁没有准备作案工具,他所使用的撬门的铁棍、手电筒,以及电线都是故宫内物品,而且他身着紧身衣,连一个包也没带。石柏魁甚至连得手后如何逃出故宫都没想过,就下手了,根本不符合蓄谋盗窃的常理。

  2 【宝未出宫】

  犯罪既遂VS盗窃未遂

  控方:9件展品脱离控制

  据指控,石柏魁从展厅将9件展品带出,逃跑过程中先后将所窃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在故宫后宫围墙东北角等地(上述遗弃物品均已起获)。次日,石柏魁因销赃未果,将手中4件展品丢弃在海淀区颐和园路西侧的垃圾桶内及知春路大钟寺东路北口路边(其中1件已起获)。

  公诉人认为,9件展品已经脱离物品所有者的控制,而且故宫作为游览地点,物品所有者对其场所无法控制,石柏魁的行为应构成“既遂”。

  辩方:5件展品还在故宫

  石柏魁交代,自己身上的兜太浅,被塞得鼓鼓囊囊。他害怕引起注意,无奈之下将部分大件物品扔掉,其余的用大件套小件,有的在爬墙时遗落也毫无感觉。在最终跳下故宫10米高的外墙时,他手里只剩下4件物品。

  石柏魁的律师认为,其中5件展品在故宫内部找到,将故宫看作一个整体,没被带出故宫就应认定盗窃未遂,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有所考虑。

  3 【宝价难鉴】

  保额定罪VS证据不足

  控方:投保数额值得采信

  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根据盗窃数额,但直到起诉,司法机关也未能对盗窃数额给出定论。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对9件物品的投保金额41万元。其中,3件丢失的被盗物品投保金额15万元。因此投保金额被用来作为盗窃数额的参考依据。据博物馆人员称,所购9件物品的价格为165万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公诉人认为,经博物馆与保险公司双方认定,保险公司未对数额表示异议,因此值得采信。

  辩方:真伪难辨出处不详

  石柏魁的律师认为,投保价格不能作为商业价值,更不能作为定罪数额。

  根据北大宝石鉴定中心和北京价格鉴定部门评估结果:真伪难辨,出处不详,不予估价。由于不宜进行破坏性鉴定,含金量等数据无法得到,价格鉴定部门无法做出鉴定。律师称,这批物品可能价值连城,也可能一文不值,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律师还发现,这批展品投保时的名称与国家文物局批准参展的名称不一致,怀疑物品可能有变,因此用投保金额来指控,明显证据不足。

  4 【故宫盗宝】

  加重罪情VS无法可依

  控方:地点特殊情节严重

  检方认为,盗窃的地点为故宫博物院,故宫内有数万件珍贵藏品,甚至国宝,院内的一草一木无不是历史的积淀。石柏魁潜入故宫盗窃,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同时,所窃物品出自名家之手,均以黄金、钻石等材料构成。9件展品虽6件归还,但有的已破损,难以修复。

  石柏魁在盗窃、逃跑过程中,损坏故宫窗户、蹬踏红墙,导致宫内建筑物多处损伤。石柏魁盗窃针对的是故宫博物院,他应该认识到盗窃的物品是文物或者价值巨大的工艺品。

  辩方:跟普通溜门无区别

  石柏魁的律师认为,这只是一起普通盗窃案,唯一特殊的是发生在故宫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实施盗窃,就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在故宫里偷东西,要看偷什么。”他说,石柏魁根本没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也不知展品价值,他拿走展品的行为其实与普通的溜门盗窃没有什么区别。根据司法解释,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条件是盗窃数额巨大,达到1万以上。如今物品价值存疑,因为没有鉴定,可能一文不值,可能天价。

  A08-A09版采写/本报记者 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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