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智障人母亲知晓,判定信用卡合同有效
本报讯 (记者张媛)月收入几百元的清洁工办了北京银行信用卡,拖欠本金等各项费用合计近3万元后被告上法庭。虽然该清洁工被鉴定为是智力残疾人,但一中院近日终审判决其所办理的信用卡有效,应当予以偿还。
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978年出生的小榕(化名)是西城区一家社区服务中心的清洁工,2011年12月被北京银行诉至西城法院。银行称,2008年9月小榕申请办理信用卡,发卡后发生欠款,多次催促无效,故请求判令其偿还截至2011年6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4303.28元、利息3119.03元、滞纳金10996.57元等。
对此,小榕自称是智力残疾人,他的舅舅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布小榕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专门对小榕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小榕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应当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0年11月25日,经西城法院判决宣告小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母亲知晓儿子持有信用卡消费
法院审理发现,小榕的母亲知晓小榕持有信用卡并进行消费的事实,并每月代小榕偿还信用卡欠款。为此,法院认为有理由相信小榕的法定代理人(即其母亲)以行动对小榕办卡及用卡的行为已予以事后认可,该合同生效。
一审法院认可了北京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小榕偿还上述近3万余的费用,及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一审宣判后,小榕提出了上诉,称“工资账户开立在北京银行,每月工资只有几百元,北京银行对此知情,银行明知收入不足以偿还、不符合办卡条件仍为其办卡”。
对此,银行方面提出小榕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符合办卡条件,“收入高低不影响办卡”,且在办卡审核过程中也不知道小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法院最终认可双方合同有效,终审维持原判,同时指出小榕事实上已享受到北京银行为其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其在客观上已实际受益,理应向北京银行归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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