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拒绝赔偿,二审败诉
本报讯 (记者张媛)保时捷在外地高速公路上撞向护栏,平安保险拒绝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近日一中院终审予以改判,判令平安保险赔偿38.9万余元。
临时车牌保时捷撞车
2010年3月,李先生购买一辆保时捷轿车,向平安保险北京市第一营业部投保。2010年5月5日,李先生驾车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至沈海高速南行线88.6公里时,撞护栏导致单方事故,车辆损失30余万元,他向保险公司报案,修理了保险车辆,保险公司以临时牌照不应出京为由拒绝理赔。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442213元。
一审驳回车主索赔诉求
保险公司辩解,事发时李先生持有临时牌照,且未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单。一审西城法院认为,李先生的号牌为北京市交管局签发的辖区内临时号牌,因此保险车辆行驶的合法规定区域应为北京辖区内,李先生驾车在辽宁省发生事故乃跨行政区域行驶,但其并未申领跨行政区域行驶之临时号牌,属于未持有合法有效的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一审只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2000元。
二审改判车主获赔39万
李先生提出上诉,称交管部门既然签发了临时牌照,就能证明该车经质量检验合格,能上路行驶,车辆有无牌照或是否驶出北京,不是导致被保险车辆出险的因素。
一中院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对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车号牌的情形作了规定,但并没有对悬挂辖区内临时号牌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其临时号牌的效力做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上述情况下临时号牌为无效”的情况下,李先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该号牌亦在有限期限内,法院认为应认定该临时号牌为合法有效,最终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合计约38.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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