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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一家企业注册LV厨具用品商标;路易威登公司起诉商评委

LV成厨具商标 商评委一审败诉

2012年02月22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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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张媛 通讯员常鸣)国内一家企业注册LV厨具用品商标,为此,法国LVMH酩悦轩尼诗路易斯威登集团公司(下称路易威登公司)将核准商标注册的商评委诉至法院。近日,一中院一审判决商评委败诉,要求其撤销核准LV注册成厨具用品的裁定。

  LVMH被申请用于厨具

  “LV”商标的侵权纠纷起源于2002年4月10日,当时位于香港的新元企业有限公司(下称新元公司)提出申请,将商标“LVMH”注册在成套的烹饪锅、食物保温容器等烹饪厨具商品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核,于2003年9月14日作出初步审定公告。

  而目前风靡全球的LVMH商标,则是路易威登公司于2001年10月17日在法国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多个类别中的多个商品,其中也包含“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如贵重金属制的艺术品、金银制品(餐具刀、叉和勺除外)”等。

  商评委裁定核准注册

  路易威登公司看到商标局发出的初审公告后,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不过,商标局经审理,仍旧裁定对新元公司申请的LVMH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之后路易威登公司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0年,商评委复审裁定认为新元公司的商标与路易威登的商标并未构成法律所禁止的近似商标,而路易威登也无法证明自己的商标已经成为我国公众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因此驳回了路易威登公司的申请。

  随后,路易威登公司向法院起诉商评委,要求撤销该裁定。

  法院判商评委撤销裁定

  路易威登公司认为,新元公司的LVMH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该公司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该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判令该委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两家公司商标均为外文“LVMH”,无具体含义,且字体相同,应判定为相同标志。在商标使用的商品方面,也应判定为类似商品,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因此,法院认为商评委之前的裁定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撤销该裁定,并要求商评委就路易威登公司提出的异议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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