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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六类减刑假释案须开庭审理

包括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六类;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为避免公众对减刑“暗箱操作”怀疑

2012年02月23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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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邢世伟)昨日,记者从最高法院获悉,日前最高法发布新规,要求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等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最高法表示,此举意在避免公众对减刑、假释审理“暗箱操作”的怀疑,确保此类案件审理公正。

  昨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称,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包括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等。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既不利于法院科学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充分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案件审理程序透明度不够高、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需要尽快解决。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以避免公众对减刑、假释审理“暗箱操作”的怀疑,也可以使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罪犯本人以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增强司法公信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

  该负责人称,鉴于目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不切实际的。因此,《规定》选取了现阶段公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

  六类须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检察院有异议的

  ●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 相关规定

  9类死缓减刑刑期至少25年

  同时,《规定》还对9类死缓罪犯的减刑及最低刑期等进行明确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规定》做出更细化的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该负责人表示,《规定》既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5年,同时又给其留有减刑的空间和希望,激励其遵守监管秩序,认真接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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