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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是一柄双刃剑

2012年02月24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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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观察

  人们习惯以长远“眼光”来形容抢注商标的现象,但恰是这种抢注行为既暴露了中国商标法的不完善,又揭示出部分商人缺乏对商标概念领悟下的急功近利行为。

  iPad商标确权纠纷尚待二审结果,国内乔丹体育就再度遭遇商标权纠纷。2月23日,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向中国法院起诉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下侵犯其姓名权。

  乔丹体育这家于2000年6月以乔丹命名商标是否侵犯乔丹本人之姓名权,且乔丹商标命名是出于巧合还是抢注?如今似乎变得复杂而模糊。不过,抢注各种具有公共资源性质的名字做商标,在我国并不鲜见。如目前从APad~ZPad被抢注成商标,甚至最近崛起的美国篮球新星林书豪,早在前年就被无锡女老板虞美敏洁“抢注”为商标,此外NBA另一位巨星科比也被在国内抢注为商标,甚至还有姚明牌卫生巾。

  人们习惯以长远“眼光”来形容抢注商标的现象,但恰是这种抢注行为既暴露了中国商标法的不完善,又揭示出部分商人缺乏对商标概念领悟下的急功近利行为。

  以这次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为例,很多人早已预见到乔丹体育可能面临商标纠纷之可能。毕竟,乔丹体育尽管在其企业和产品形象宣传上并未直接借用乔丹本人,但该公司以某个打篮球的素描图作为公司标志,在结合其商品的乔丹商标命名,确实容易让人确定性地与乔丹本人联系起来。

  当然,当前乔丹本人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权益是否成立,尚待法院的认定和判决,且在法院未作出判决前,任何人都应尊重乔丹体育和乔丹本人的权利诉求。

  乔丹体育商标纠纷等再度为企业品牌运营发出警示。首先,企业商标当尽量规避可预见的法律纠纷,以免累及企业品牌本身。尽管企业会借助容易引发争议和分歧的品牌标志方便开启市场,但品牌形象的易争议性会伤害消费者对该企业的文化认同,进而牵制企业的转型,甚至使企业发展面临瓶颈。如乔丹体育使用有争议的商标,即便在国内不会构成侵权,但其要走出国门将面临痛苦抉择,甚至失去以乔丹品牌开拓国际市场的空间,而不得不在国外换用其他品牌商标。显然,这无疑将导致企业品牌、商标和企业文化传播等方面的混乱和管理协调成本。

  与此同时,当前国内部分人士习惯性地赌之以“眼光”抢注商标,以借力可能发展成公共资源的标志,是源自现行商标法的不尽完善。事实上,导致商标抢注变成生意和争议商标获得支持,恰是商标注册的激励不相容,如尽管商标法对商标所有人商标三年不使用将撤销之规定,但一般都是不申请撤销便不予理会,从而致使商标抢注增加了正常的商业活动成本。同时,当前商标法尽管规定诸如县级以上地名、公共人物人名等不能随意注册外,但商标注册和监管部门往往基于商品注册的收费性等而执法不严,如林书豪这一人名在前年注册商标成功,暴露了商标主管部门在国内外人名注册商品的管理不善,若人名注册需本人申请才可,则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商标注册之乱象。因此,监管部门当前应借助目前频发的商标纠纷,推动和规范商标监管市场,使其走向良序。

  □晋风(广州 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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