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4:时事评论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4:时事评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十年后“旧案重提”不合法理

2012年02月24日 星期五 新京报
分享:

  ■ 视点

  法律不允许同一机关出尔反尔,倘若公安机关真的只是迫于“信访”压力而重新立案,那么检察机关不仅不能配合,还应依法对公安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河南方城县公安局民警王军生2月22日在该县检察院内剖腹“自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根据当地政府网站消息,事情起因是10年前已有结论的邻里斗殴刑事案件,现在又因“举报”进入了刑事审查起诉程序。王军生感到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对待,甚至会因“冤枉”而公职不保。

  一个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早该应判刑的判刑,应赔钱的赔钱,岂料沉寂十年之后当事人又面临被追究刑责和失去公职的危险。这事放谁身上,恐怕都难以接受。为何对王军生的审查起诉十年之后重启?是否另有“隐情”?检察机关又为何迟迟光审查没结论?这些都是需要解答的疑问。

  一方面,确如方城县检察院所称,如果人身伤害案件构成犯罪,“并不因为当事人和解就可以不起诉”,但也要注意到,在确定罪与罚时,刑法考虑到邻里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在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同时,也努力维系邻里和睦,鼓励当事人和解,并在起诉、量刑等环节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而且,这种和解及其对起诉、量刑的影响,并不是可以随当事人的主观想法任意改变的。这就是说,10年前的伤害案件,已经过刑事审判,该判刑的已被判刑,王军生当时并未被起诉,而以协调和解结案,在法律上就意味着其属于依法不予起诉的对象,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改变之前的事实,又没有经过法定监督纠错程序,是不能随便重启审查起诉程序的。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负有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监督职能。王军生10年前所涉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按常理来说,无新事实或特别理由,公安机关不会十年之后“旧案重提”。因此,王军生说这与当年伤害案件受害人对和解“反悔”并四处信访有关。法律不允许同一机关出尔反尔,倘若公安机关真的只是迫于“信访”压力而重新立案,那么检察机关不仅不能配合,还应依法对公安机关进行法律监督,避免当事人受冤枉。

  惩罚犯罪、保护无辜的刑事追责程序,堪称国家最为严格的法律程序,不管立案、审查起诉还是审判,每一步都有法定的条件,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迟到十年的“审查起诉”,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王军生,也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和权威;不仅需要公安机关说明重启移送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也需要当地检察机关作出有说服力的回应。

  □行者(法律从业者)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