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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遗址应按“国家纪念地”管理

2012年02月25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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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近日,一则“汶川映秀5·12震中纪念地”争创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新闻,引发关注,此外,唐山地震遗址公园也拟申报国家4A级景区,北川老县城地震遗址已通过了国家旅游局4A级旅游景区评定验收专家组的验收,同样是4A级景区的还有广元市青川东河口地震遗址公园。

  类似“汶川映秀5·12震中纪念地”这样的遗址和纪念场馆,当然需要特别对待和保护,打造成国人心中的“圣地”,但绝不能以“旅游景区”之名。“××级旅游景区”这套评价管理系统和灾难、伤痛等价值符号明显格格不入,它是对遇难同胞在天之灵的一种不尊重。

  地震遗址拟列入“旅游景区”,也提醒我们,对于类似的灾难遗址和纪念场馆,如何进行定位和管理。这让我想到,“9·11”恐怖袭击后,美国建成了世贸纪念地、美联航93号航班纪念园和五角大楼国家纪念地,在正式名称上,这三处地点都是“国家纪念地”,而非风景区或者国家公园。

  那么,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在“旅游景区”评价与管理系统之外,建立一个“国家纪念地”的评价与管理系统呢?也就是说,对于一些重要的灾难遗址和纪念地,管理权应收归国家,以确保其公益性定位,由国家财政承担其必要的管理和服务开支,如此,既避免了地方政府把这些遗址和纪念地当经济发展工具,也可确保这些遗址和纪念地获得修缮维护资金。

  灾难遗址是国人心灵的伤口,寄托着我们对无数亡魂的哀思,它应当是严肃的、纯粹的,不容任何经济利益的沾染。铭记、纪念、感受,这才是灾难纪念的本意,客观上讲,灾难纪念的确会促进地方经济,但这一切应当是公众自发的,若刻意而为,只会造成公众的反感。

  □韩涵(媒体人)

  相关报道见A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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