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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瑞福祥”商标 古井贡酒败诉

法院认为原告申请商标与已注册的北京“瑞蚨祥”等商标近似,易导致消费者认知混淆

2012年02月26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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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张媛)申请注册“瑞福祥”商标遭拒绝,古井贡酒公司起诉商评委。

  近日,一中院支持了商评委的裁定,即北京的“瑞蚨祥”注册在先, 古井贡酒公司申请注册的“瑞福祥”商标容易让消费者发生混淆。

  申请商标疑似“瑞蚨祥”

  2006年8月,古井贡酒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瑞福祥”商标,商标指定用在食用面粉、谷类制品、面粉制品等商品上,遭到商标局驳回。

  据了解,早在2005年2月,北京绸缎庄瑞蚨祥就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瑞蚨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面粉制品、食用淀粉产品等商品上,专用期限到2017年10月6日。同年,一王姓的案外第三人也提出申请,注册了“瑞福祥”商标,使用在方便面等食品上,有效期到2021年。

  古井贡酒公司对商标局的驳回不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了复审。

  2011年7月, 商评委做出复审决定,认为古井贡酒申请商标中的汉字“瑞福祥”与北京瑞蚨祥的“瑞蚨祥”商标,仅有一字之差,且“福”与“蚨”字读音相同,而使用在方便面食品上的商标“瑞福祥”与古井贡酒申请的商标三个字完全相同,两个商标还都申请使用在同一类商品上。

  商评委在复审裁定中指出,古井贡酒公司申请的“瑞福祥”商标已分别与两个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驳回古井贡酒公司的商标申请。

  法院维持商评委复审决定

  古井贡酒公司对此不服,随后将商评委告上法院,并坚持认为所申请的商标“瑞福祥”与北京瑞蚨祥的商标并不近似,两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汉字构成、排列顺序、整体含义以及商标图样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明显不同,普通消费者并不会发生混淆。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古井贡酒公司申请的“瑞福祥”与北京“瑞蚨祥”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也与王某注册的“瑞福祥”使用在同类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因此判决维持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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