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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瞒儿卖房被判无效

法院认为房屋为父母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其子有继承份额;父亲无权私自处分

2012年02月26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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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张媛)父亲去世后,儿子发现父母生前的房屋被卖给了保姆之女。儿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近日,法院支持了原告诉求。

  原告李先生称,涉案房屋为父母婚后在1998年6月购买,产权登记人是父亲。2000年11月,母亲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今年2月3日,他从父亲雇佣的保姆女儿吴女士处得知,父亲已经在2011年去世,生前已经把房子卖给了保姆,购房款为5万元。

  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这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原告父母婚后共同购买、属共同财产。李先生的母亲去世后未留遗嘱,故诉争房屋中属于其母亲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李先生父子共同继承。在共有人李先生不知情、且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李先生的父亲生前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无权处分。因此,该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后,保姆方不服提起上诉,称其购房为善意。

  二审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对诉争房屋确认了相关的产权份额,保姆方愿意通过补偿李先生的方式取得该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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