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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称中文“乔丹”商标受法律保护

享有相关商号和商标专用权;称尚未收到国内外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2012年02月27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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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乔丹体育涉嫌侵权”追踪

  本报讯 (记者范旭光)针对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涉嫌侵犯其姓名权一事,昨日晚间,乔丹体育公司正式在官网上发表声明称:公司没有蓄意使用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的姓名,乔丹体育对“乔丹”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截至2月26日晚,乔丹体育仍未收到国内外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乔丹体育享有商号权”

  迈克尔·乔丹此前对乔丹体育提出了六项诉讼请求,其中包括:要求法院确立乔丹体育停止侵权行为;澄清该公司品牌和乔丹本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同时也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约有上千万元人民币。

  迈克尔·乔丹的中国代理方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乂表示:“我们收集到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乔丹体育已经和迈克尔·乔丹产生一一对应的关系。2009年的第三方调查显示,消费者误以为乔丹体育就是乔丹本人的品牌。”

  昨日,乔丹体育在声明中称,自公司成立至2012年2月22日,迈克尔·乔丹从未就其姓名及中文“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本公司提出过异议或进行过接触,乔丹体育也始终注意在各种场合表明与迈克尔·乔丹无直接关系。

  乔丹体育法律顾问指出,乔丹体育对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符合《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主要商标及防御商标也全部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享有专用权,均受中国法律保护。

  耐克提起商标异议曾被驳回

  乔丹体育称,公司自2000年6月起即开始使用中文“乔丹”作为公司商号,使用中文“乔丹”及图形等作为注册商标,乔丹体育还先后注册了100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

  昨日,乔丹体育提到,在2002年及2007年,与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耐克公司曾经针对乔丹体育申请注册八项防御性商标提出过异议和复审,全部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当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认为:“‘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该公司还称,中文“乔丹”及图形商标分别于2005年及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12年来,公司已在品牌建设方面直接和间接投入数十亿元。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国内有消费者认为被欺诈,起诉乔丹体育,提出双倍索赔。乔丹体育表示,截至2月26日晚,仍未收到国内外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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