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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拘留所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拘留所禁强迫被拘留人劳动

《拘留所条例》审议通过,异地收拘须经当地公安批准,4月起施行

2012年03月02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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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

  被拘留后应及时通知家属

  条例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管理】

  禁强迫被拘留人从事劳动

  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收拘】

  异地收拘须当地公安批准

  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

  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解除】

  错误拘留应24小时内处理

  条例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 变化

  “禁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删除

  《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曾于2009年11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条例不久前获国务院通过,相比两年多前的征求意见稿,昨日发布的条例作出了诸多修改。

  ●“执行拘留应接受检察院监督”删除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检察院对拘留活动的监督,规定“拘留所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此次正式发布的《拘留所条例》中,这个条文已经被删除。

  ●“收拘12小时内通知亲属”删除

  值得注意的是,被拘留后多久通知家属,公布的法规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也有不同的变化。

  此前征求意见稿对于时限有明确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收拘后12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亲属;无法联系被拘留人亲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通知被拘留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被拘留人委托律师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同时通知其委托的律师。”

  而正式公布的法规,则原则性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删除

  征求意见稿曾规定“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公布的法规则将“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删除。

  ●“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条款删除

  为监督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引入了检察院监督,曾规定“被拘留人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死者家属。被拘留人因病死亡的,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拘留人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的,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被拘留人家属对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死亡鉴定有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鉴定。”

  而目前公布的条例,则删去了上述规定。

  本报记者 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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