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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放宽

不再限于试点名单企业,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结算

2012年03月03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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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苏曼丽)昨天,央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文称,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这意味着出口货币贸易由试点企业扩大至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

  将实行动态管理

  据了解,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时,有365家企业参加首批试点。2010年6月,境内试点地区扩大至20个省市后,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也扩大至6万多家。2011年8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而此次新规定明确,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再限于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至此,我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

  不过,为防范风险,监管部门将对近两年在税务、海关、金融等方面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调整。

  企业降低外汇波动风险

  央行此前披露,2011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全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金额同比增长3.1倍,其中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占同期货物贸易额的6.6%,比2010年上升4.4个百分点。

  汇丰中国贸易服务总监欧阳博思表示,将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企业从试点名单扩大至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这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更多的企业将在出口中享受到运用人民币结算的便利,同时降低外汇波动的风险和汇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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