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来持续提交“刑诉法重修”建议,诸多意见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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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4年前的提案,至此终于画上圆满句号”,8日,看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悦笑了。
律师提案明晰法规界限
2008年全国两会,何悦曾提交一份提案《关于尽快将刑诉法与律师法内容相统一的建议》,“2007年新《律师法》发布,定在2008年6月1日起实行。但其中关于律师会见、律师阅卷、调查取证等规定,跟《刑诉法》不一致,肯定会给律师执业造成很大困难”,她回忆说。新《律师法》与《刑诉法》不一致,何悦是第一个正式提出疑义、建议尽快修改《刑诉法》的人。身为全国政协委员,她的提案,直递到全国人大法工委。
5个月后,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意思很明晰,律师执业两个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新《律师法》为准”,何悦说。
法工委春节开会听取意见
但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原会长于宁清楚,问题并未就此解决。2008年8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连续接到各地律协投诉。第一起投诉,来自山西。一个律师按新《律师法》,持三证到监所会见嫌疑人,可监所说,没接到通知,他们还是执行《刑诉法》,律师必须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这名律师找到侦查机关,可侦查机关说,执行新《律师法》,让律师直接到监所。律师被夹在了中间。
“类似事情很多”,于宁说,他汇总各类问题,反映到全国人大法工委。2009年春节,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朗胜连开两场座谈会,听取律师界对于修改《刑诉法》的意见。自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华律师协会形成了沟通机制。而每年的全国两会,以及人大、政协的各类立法调研活动,20多名代表、委员,每人都会提交“关于《刑诉法》重修”的提议案,其中很多意见都出现在了昨日发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
讲述
“我建议‘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律”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迟夙生。
8日,还在生病的全国人大代表、律师迟夙生顾不上吃饭和休息,接受记者采访。当提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时,疲惫的她眼睛马上亮了,一下子精神起来。
“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立法目的议案,就是我领衔提出来的!”迟夙生告诉记者。迟夙生拿出的“证据”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一份参阅文件,上面记载着本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意见。第一条就是:黑龙江迟夙生等34位代表提出,2004年宪法修正案已经规定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一宪法精神应当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中,建议增加这一规定。
迟夙生说,不要以为这只是简单的口号。她认为,这给刑事诉讼法注入了一个新的“灵魂”。在她看来,一旦出现对法律条文理解发生分歧,或者出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可根据这个“口号”,寻找解决问题的指引。对目前的草案,迟夙生基本肯定。在她看来,律师的权限扩大了,疑犯和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就更全面了。
“修改刑诉法的建议,我提了6个”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陈舒。
细心的人发现,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第35条中“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中的“证明”二字删掉了。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陈舒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是侦查机关有义务证明他们有罪。”
陈舒认为,现行刑诉法的这条规定,把举证责任给弄反了。这个意见,她从十届全国人大时期就开始提。现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接受了这个建议。真正让陈舒高兴的,是这次草案让辩护律师身影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能出现。
从十届全国人大开始,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建议和议案,陈舒提出了6次,涵盖辩护律师的职责、强制措施、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被害人民事补偿、犯罪人财产的没收等。这些建议,有的在律师法修改时采纳,有的在这次刑诉法中采纳。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王姝 宋识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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