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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2012年03月10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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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郑鄂在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我们剖析过上访案例,有相当部分是被害人一方无法获得赔偿,因为被告人本身没有财产。被害人家里的主要劳力致残或者死亡,生活困难没有人管,导致部分人长期上访”。他建议,应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维护社会稳定。(3月9日《新快报》)

  其实,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呼声,学界已提了十来年。在这一呼声下,2009年八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系统建立起了刑事被害人补偿基金。但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严重不足,致使一些法检单位只是象征性地做几起,而不敢铺开。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透露的数据,2009年,全国检察系统仅救助刑事被害人666万余元;2010年,也仅救助4875万余元。

  而即便能很好落实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作用其实也很有限。据统计,我国每年的刑事案件立案率在400万起以上,而破案率只在40%-50%,大部分案件的被害人连加害人是谁都不知道(据《社会公共安全研究》),这些案件根本进入不了检察和审判程序,上述补偿基金,跟这部分被害人完全没有关系。

  在罪犯方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由国家来承担对被害人的救助责任,已成为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应成为立法空白。大多数国家规定,暴力犯罪中的被害人属于救助对象,例如美国、英国、德国、新西兰等即是;少数国家例如加拿大,规定所有的刑事被害人(包括诈骗等非暴力犯罪中的被害人)都是救助对象。

  这次刑诉法修正案的审议,将“保障人权”写进了刑诉法,成为公认的最大的亮点。大家关注的焦点多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上,这是必要的;但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人权,是否也应引起高度重视?那就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着手吧。

  □慕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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