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一审3年判决过重且赃物作价过高,上诉未被采信
本报讯 (记者张媛)在逛花鸟鱼虫市场时,中铁集团52岁的高级技师姚某将一块翡翠原石偷偷顺走。
近日,一中院终审以盗窃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查明,2011年1月8日,姚某在海淀广源大厦花鸟鱼虫市场,窃取了摊主何某的一块翡翠原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万元。
姚某供述,当时,他向摊主询问该原石价格,摊主称卖价为500元。之后,他偷偷将该原石顺走。三天后,他“为了将盗窃的翡翠原石归还被害人”,便带着原石返回该市场,但被当场控制。
据了解,姚某到案后,警方根据姚某的交代,并在姚某的带领下,在其住处的客厅里起获了该原石。
法院认定,姚某“携带赃物准备退还”的说法,与警方起赃过程相悖。但鉴于赃物已起获发还,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一审法院以盗窃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姚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当时摊主说玉石售价500元,原判对赃物作价过高且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认为,鉴定机关鉴定结论真实、合法,而姚某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推翻原供、否认赃物,属于推卸罪责,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又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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