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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中小金融机构

2012年03月13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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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观察

  中小金融机构应将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在一个多元、分散、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上,形成有效的制衡。由于对市场天然更敏感,竞争能力更强,优质大中型民营企业应担此重任。

  两会期间,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再次热议。就当下中小金融机构现状而言,丰富股权结构,多元股东性质,有利于应对愈发严峻的经济下行挑战。

  近年来,中小金融机构以其特有的生机与活力,活跃于经济领域,保持快速发展趋势。不过,齐鲁银行票据大案等相继爆发也使其治理能力经受质疑。

  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加强对地方金融控制的需要,中小金融机构的股权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手中,虽然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引进了国际资本,但总体而言,目前金融业的开放程度尚未形成对外资股东深度介入治理结构的足够激励,且外资股东大多深陷金融危机,自身难保,更多侧重财务投资。

  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地方政府难免会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为出发点,扭曲中小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同时,地方政府作为实际控制人,他们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这就使得管理层事实上拥有中小金融机构的剩余控制权,形成内部人控制的治理结构。虽然中小金融机构也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模式组建董事会,但往往难以充分发挥权力主体和经营决策主体的作用,沦为“橡皮图章”。

  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微观经济主体的自觉行为,但易受到金融整体生态的影响和制约。2008年以来天量信贷的宏观背景下,导致金融机构将经营重点放在业务规模的扩张而不是治理结构的完善上。

  各家金融机构业务模式趋同,主体业务集中在存贷市场,大部分利润来自于存贷差,目标客户普遍都集中于大型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上市公司等,治理结构优化对提升金融机构市场竞争力的作用并不明显。中小金融机构本在竞争中就处于劣势,治理结构的改善更容易被遗忘。

  在经济上行期,治理缺陷尚可以由业绩规模粉饰,然而,在经济下行期,若再对公司治理置之不理,抵御风险的关键环节也将随之丧失。如何持续改善公司治理,认清自身存在的问题,中小金融机构迫切需要深入探索和实践。

  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中小金融机构应将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在一个多元、分散、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上,形成有效的制衡。

  全面否定地方政府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的控股地位缺乏充分依据,同时也不具备普遍操作性。现实的选择是以“增量改革”的方式改进股权结构,具体是通过引进特定资本来优化股东结构。由于对市场天然更敏感,竞争能力更强,优质大中型民营企业应担此重任。新引进的民间资本应能为中小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IT技术、业务拓展与创新等方面提供切实帮助或在业务上能带来互补效应。

  □史晨昱(北京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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