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于3月14日完成了第二次大修。在“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8年之后,这一原则再度“入宪”。但人们关注的焦点,已不再是原则的文本宣示,而是实现这一原则的具体制度设计。
刑诉法的使命,正是要让宪法原则从文本走向地面。承载这一使命的,就是正当程序。
在中国的法律发展史上,出礼入刑、诸法合体、程序实体不分都留下极为鲜明的烙印。同样是分配食物,“孔融让梨”虽是佳话却无法推而广之。“程序优先”虽然冰冷却更获认同——让切蛋糕的人后拿,让不切的人先拿。有了程序的正义,才能保证结果的正义。这就是正当程序的力量。
在一个缺乏程序法治传承的国土上推进正当程序,总是充满了挑战。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制定《刑事诉讼律草案》。此案虽“折中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却仍难逃礼教派的围攻,未及出生即已夭亡。
新中国成立之后,也曾有《刑事诉讼法草案》数易其稿,却因“反右”、“四清”、“文革”等政治运动的干扰,均告搁浅。
至1979年,法制恢复重建。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一并,成为最早出炉的国家基本法律。但这部刑事诉讼法,以惩罚犯罪为主要任务,至于被告人的权益、侦诉审的独立性等,均被忽略。察其制度根源,辩方被排斥在“刑事司法生产线”外,是一主因。
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大修。“公检法流水作业”开始转向“控辩审三角架构”。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中国刑事司法,也被引入了对抗制诉讼的亮点。刑事法庭上甚至有了“交叉询问”。新增补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被普遍认为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
当然,这些还远远不够。因为我们的控辩审三角,仍处于控辩失衡的状态。要实现正当程序,就得扶正这个“三角”,让裁判方回归中立,也让人权保障兼顾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
于是,我们看到了刑诉法的第二次全面修正:它强调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它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把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
一些长期在法外运行的潜规则,也开始进入程序法治的规范范围。增设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增加专节规定技术侦查,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延至24小时等,也得以固定下来。这些条款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兼顾私权的保障,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从“人权宪法”的角度来观察此次刑诉法修订,权利保障与权力扩张互有得失。它注定不会令所有人满意。激烈的争议倒是更凸显出它的真实——立法本就是妥协的艺术,较之历史上的“全票通过”,这才是立法的常态。
这次刑诉法大修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当属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都得以扩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刑诉法并不只是关乎“警察”与“小偷”的适用法,它离我们是如此之近——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告人,或是下一个被害人。这正是人权保障得以入法的社会基础。
而今,刑诉法的法条修正告一段落,司法者的理念修正仍将继续。因为他们决定着纸上的正当程序能否真正降临地面。相比起参与修法,监督司法同样需要公众的热情。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也是正当程序的当然内容。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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