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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可封存 孩子享“特权”

首次确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012年03月15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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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首次通过立法在特别程序中,给予未成年人“特别”优待:“孩子”犯了罪,属轻微犯罪的,检察院可附条件不起诉。就算起诉了,如判刑在5年以下,法院会封存犯罪记录——至少等孩子服刑完毕,他不用带着终生“污点”遭遇各种歧视。

  首次明确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更易因家庭生活、交友环境等外界因素而导致犯罪。”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说,司法机关很早就意识到这一问题,各地少年刑事诉讼的探索一直在进行。

  2002年,最高检首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判刑或免刑罚的未成年人,可不起诉;随后,中央将其纳入司法体制改革文件中,但毕竟没上升到法律层面,各地基层检察机关的探索一直很谨慎。

  宋英辉认为,刑诉法修正案首次以立法方式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确立下来,“在这方面不存在太大争议。”

  封存犯罪记录利于回归

  此次刑诉法修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首次明确同样引人关注。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可消灭”早已列入最高法改革纲要。近年来,十多个省市都在试点。但刑法中有一项“前科报告”规定,探索尚处于“违法”的尴尬中。而此次刑诉法修订,各地公检法机关的探索成果正式有了“名分”。

  门头沟法院试行此制度一年多,16个孩子已获准“漂白”。该院副院长安李超表示,犯罪记录的存在,会将未成年犯的“标签效应”放大,导致他们“破罐子破摔”,此举能很好地减少他们再次犯罪。

  此次修订,还明确了已被不少省市用于实践的“社会调查”的制度。宋英辉认为,此举不仅便于查清案情,也能更好地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这是非常有进步意义的。

  【名词解释】

  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 法条摘录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 案例回放

  抢劫“无记录” 升学又就业

  2007年暑假期间,北京一重点高中学生张明(化名)和几个同学觉得无聊,在路过烧烤摊时,抢走夫妻俩400元和一部手机。尽管张明尚未成年,但按《刑法》规定,抢劫应负刑事责任。检察院对张明提起公诉。门头沟区法院受理后,法官许芳联系了司法社工调查,其出具的报告显示,张明父母离婚,他一直不接受继母。通过审理,2008年3月,张明因抢劫罪判刑2年,缓刑2年,罚金1000元。庭长杨畅与许芳在和学校沟通后,张明完成高中学业,并考上大学。不过,因身背不良记录,他一直为就业发愁。2010年10月,门头沟法院试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张明成为北京获得“前科”封存的首个受益者。3个月后,张明被一家知名企业录用。

  【解读专家】

  杨 畅(门头沟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庭长)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研究院副院长)

  【旧法释案】

  彻底抹污点难以跨地域

  杨畅庭长参与张明“犯罪记录封存”的全过程。她认为,作为北京第一个“前科”封存的受益者,张明的经历很有代表性。首先,张明的社会调查报告由专业司法社工进行,包括审前社会调查和心理辅导、再犯可能性评估并负责跟踪和帮教矫正。严谨而客观的报告成为审判量刑和封存获批的重要参考;其次,张明的户籍在门头沟,属于判刑5年以下的轻型犯罪,其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区政法委牵头,各部门配合,这一制度实现了该区内的封存,但只适用于门头沟籍贯的孩子,因为无犯罪证明由所在派出所出具。”

  杨畅介绍,刑诉法修改前的探索,面临很多局限。比如因公安内部系统全国联网,犯罪记录无法彻底“抹掉”,张明尽管获准封存前科,但他在外省市仍会被警方认为是前科人员,重点管控。

  宋英辉分析,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涉及司法、教育、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诸多部门。各地试行时,即使有政法委等部门协调,各部门间的积极性并不统一。此外,不同地方对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理解和操作也难一致,这使得该制度的实施一直处在局部范围内。

  【新法辨析】

  封存前科尚有难题待解

  杨畅庭长表示,修订后的刑诉法实施后,犯罪记录封存将突破地域限制,张明如果到外地就业或升学,封存的档案也是被认可的。

  宋英辉认为,此次刑诉法修订,从原则上确立了“前科”封存制度,操作程序上更细化的司法解释应该很快会出台。比如由哪些人和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品格、表现的考察和评估;各地的探索模式不同,全国施行的话应如何统一规范等。届时,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就能突破当前的地域限制,真正卸下“心理”包袱,很好地避免再次犯罪。

  一法律专家则提醒,封存犯罪记录看似简单,能帮助改过自新的未成年人扩展就业空间,但后续需面对的问题依然很多。比如档案中因封存出现的空白期怎么解释?“前科记录”是否该如实录入金融、社保等部门的个人征信系统?哪些部门有权调取真实档案?

  《警察法》、《教师法》、《律师法》和《公务员法》都有明确的前科限制。宋英辉认为,此问题也被学界呼吁多年,但解除上述限制,需修订多部职业法规,短期内不容易实现。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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