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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用自有外汇投资境外股权激励

2012年03月17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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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吴敏)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发布文件指出,个人可用其个人账户中自有外汇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外管局此次指出,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此前外管局曾出台78号文件对类似事项进行规定。而此次则对原有安排做出了简化。

  不过,这一计划并不意味着个人投资海外市场的放开,目前个人参与境外股权激励计划,其最大的受益群体为持有中国海外上市公司股权或期权激励的员工,这一群体仍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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