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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责任捆绑”尚需处罚跟进

2012年03月19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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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股论市

  对于保荐违规行为,如果还像以前那样,类似暂停几个月保荐资格的处罚,亮亮“黄牌”,无法真正对保荐机构形成约束力和威慑力。

  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其最大特点是突出保荐担责,并实行“责任捆绑”。具体而言,不仅仅保荐代表人一支笔要承担责任,项目组每一个人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荐机构作为一个整体也要对保荐项目负起责任,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亦应对保荐项目承担责任。

  去年以来,随着一些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不断爆出财务造假、业绩变脸等丑闻,保荐制度备受诟病。新股破发潮的背后,多有保荐人的“大手笔”。保荐人或突击参股,或提高佣金,与准上市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于是不遗余力地吹捧新股,包装粉饰,力荐上市。而“只荐不保”已成保荐行业的“潜规则”。

  实行保荐“责任捆绑”,意味着保荐不再是无风险的“媒婆”,“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但是从监管力度上看,此次出台的监管意见似乎还有点“温柔”,至少在寥寥7条1100字的条文设计上,人们没有看到违规处罚的“成本价格”。如果还像以前那样,类似暂停几个月保荐资格的处罚,亮亮“黄牌”,无法真正对保荐机构形成约束力和威慑力。

  因此,保荐“责任捆绑”尚需处罚跟进。必须坚持权力和责任对称的原则,权力大则责任重,要加大保荐的违规成本,使其不敢作弊,有贼心而无贼胆。

  首先,罚没保荐收入。对于因违规保荐所取得全部收入,包括间接持股的收入、内幕交易收入及佣金一律没收,在经济上扎起一道厚实的篱笆,保荐人就会权衡利弊,减少违规保荐的冲动。

  其次,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我国保荐制度责任体系存在“重行政处罚”,“轻刑事和民事处罚”,缺乏民事与刑事相应配套措施;“双保责任”机制中,保荐代表人的个人责任方面并未明确,出现“真空地带”。

  因此,我国的保荐制度必须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厘清各方的责任边界。要尽快完善配套的民事与刑事责任规定。要建立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责任分担机制,个人犯错,集体也难咎其责。要完善保荐人民事责任赔偿诉讼制度,让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一起赔偿投资者损失。

  再次,追究保荐机构负责人及责任人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违规保荐予以“责任捆绑”,同时“鞭子跟进”,就会对保荐人产生一定的震慑力,以儆效尤,新股发行乱象就会得到改观。

  □蔡恩泽(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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