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表示几日后回复是否受理,朝阳地税局对偷税漏税举报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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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因认为“打假斗士”方舟子及其以前案件的代理律师彭剑涉嫌用“科技打假资金”及“科技打假人士安保资金”诈骗钱财、偷税漏税,昨日,网络红人、牛博网创始人罗永浩前往海淀公安分局、朝阳区地税局和民政部门实名举报。
海淀经侦表示是否受理几日后回复,朝阳地税局已正式受理,民政部门称无对个人募集款项的管辖权,而没有受理。
警方未正式受理
昨日,罗永浩在其朋友和粉丝代表的陪同下,来到海淀分局经济案件接待室举报方舟子及其律师彭剑涉嫌用“科技打假资金”和“科技打假人士安保资金”诈骗钱财,在做了笔录后,警方表示是否会受理,将于几日后给予答复。
随后,罗永浩来到朝阳地税局,举报方舟子及其律师彭剑涉嫌“网络乞讨”后偷税漏税。罗永浩从相关科室内走出后表示,“完成了笔录,全程录像,还给了正式授理回执。”他说。
下午2时左右,罗永浩来到民政部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举报方舟子和彭剑涉嫌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声称具有公益性质的资金募集。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其举报所涉及的募集行为系方舟子和彭剑以个人名义筹款,这并不在管辖范围内。
昨日,罗永浩对自己的举报过程进行了微博直播。从昨日一早出发开始,罗永浩始终通过微博向粉丝实时播报。
方舟子称被抹黑
“这件事跟我没有关系,不过是拿这个作为由头抹黑我。”对于罗永浩的实名举报行为,昨日,方舟子如是说。
方舟子称,年初他曾揭露过罗永浩非法办学、做虚假广告等。
方舟子称,最初成立的是打假资金募集小组,那时候他在“肖传国事件”的打假诉讼过程中,有网友想要捐款支持,但他当时表示,个人不接受捐款。后来一些打假人士以个人名义成立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募集的捐款主要用于资助确利于打击科技欺诈、遏制学术不端的涉诉事务。“这钱不仅仅是来支持我的,还有其他人。”
科技打假人士安保资金的成立,则与2010年方舟子等连续两次遭遇袭击有关。他遇袭后,彭剑以个人名义发起募集活动,将筹集的款项用于科技打假人士人身安全保障方面的开支。
3月20日,罗永浩在网上上传一张取款单据,汇款人为彭剑,汇款金额2500元,附言中注明“退一千元捐款,付饭费,利息一千五百元”,邮戳显示为3月17日。据方舟子称,彭剑打给罗永浩的2500元里,有1000元是罗永浩捐的钱。
昨日,记者致电彭剑,电话无法接通。
对于方舟子所说的“罗永浩非法办学、做虚假广告”,罗永浩昨日称均不存在。
■ 追访
捐款公示没有支出明细
“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官网昨日的公示显示,打假项目已收到267537.27元人民币捐款,科技打假人士人身安全保障项目已收到728488.32人民币和985美元。官网公布的支出情况显示,截至2012年3月13日,安保项目累计支出590239.87元,但打假项目支出一栏,则显示“支出款项审核中”。
■ 回应
昨日,针对罗永浩在举报中涉及的部分问题,方舟子进行了回应。
1
安保资金为何不公布明细?
方舟子:如果公布出来,别人就知道我们采取了什么安保措施,就会知道如何应对了。所以钱具体花到了什么地方,不能在网上公示。彭剑发起安保资金时就已经在公告里写明,由内部监管小组对安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打假资金支出为何显示为“审核中”?
方舟子:打假资金之所以没公布,是因为这几年没怎么花钱,主要是用来资助少数的维权者维权了。彭剑想能否把这笔钱存到一定数额,去登记民办非企业或基金,还是想做一个公益机构。因为最初发起这件事时,就想成立为基金,后来发现要成立基金的门槛比较高,起步资金就要有几百万。
3
这样募集资金是否要交税?
方舟子:这件事是公益的,比如某个孩子得病了,大家在网上给他捐钱,难道这也要交税吗?
这也不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要商业投资回报的。而且我没有拿到钱和实物,只是得到了安保服务,没有哪个国家说享受这种服务是需要交税的吧。另外,我打假时调查取证的费用都是自己掏的,因为我不想让人认为我是在拿钱打假,独立性会受到影响。
4
科技打假资金还是科技打假基金?
方舟子:科技打假基金早在2006年就改为科技打假资金了,最初成立时就想注册成基金的,但几个月后彭剑发现,要做成基金太难了,就把基金改成了资金。
彭剑(微博内容):作为资金项目管理人,我从来没说那(科技打假资金)是基金,称呼“基金”是不准确的。
方罗事件
1、根据媒体报道,2006年,罗永浩曾捐款1000元作为打假资金。但在同年罗永浩成立牛博网后,两人结下恩怨。
2、2011年,双方再次在网上发生争执,罗永浩称方舟子妻子是“学历造假”、“硕士论文剽窃”。方舟子揭露罗永浩非法办学、做虚假广告等。
3、2012年3月22日,方罗口水战升级,罗永浩到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税务部门举报,质疑“科技打假资金”及“科技打假人士安保资金”。
■ 专家说法
个人赠钱是否缴税未明确规定
昨日,清华大学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表示,根据我国目前公益慈善事业的相关条例,只对慈善机构有规定,但对个人有没有资格做募款并没有规定。
邓国胜认为,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是一种个人接受赠与的行为。个人接受赠与,法律上不需要对公众公开,按合同对捐赠人交代就行,但如果接受赠与人是以公益名义接受赠与的,道义上还是需要对社会公开。
对于个人接受现金赠与是否应该纳税,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华认为,个人接受房屋赠与是应该纳税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征税内容,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中,均没有涉及个人之间的现金赠与情况。
江华称,税法法规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界定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安颖 王卡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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