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认为,联合置地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本报讯 (记者张媛 通讯员常鸣)因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作出的高达6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联合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置地)将证监会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目前,此案已被受理。
2011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联合置地存在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对于联合置地的违法行为,时任公司总经理严某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做出决定:一、责令联合置地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1736851.98元;对严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对此,联合置地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并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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