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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奖励的文件何时寿终正寝

2012年03月26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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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与众多行政法规相冲突的“破案奖”应在禁止和取消之列。

  今年2月2日,河南安阳的王先生丢车了。两天后,郑州警方将其越野车找到,但要求王先生缴纳3.8万元奖励费才能拿回车辆。这个钱本应由保险公司出。可保险公司要求王先生先垫付,让郑州警方出个票据,再以其他方式报销。因为3.8万元钱没有到账,王先生至今无法提车。(3月25日《今日早报》)

  破案是警方的责任,再拿奖金,岂不是重复报酬?

  不过,警方有依据。那就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199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和1994年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但《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这种有悖行政许可法律精神的内部规定都应进行清理。而且,即使该通知合法有效,也是公安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双方之间的内部协议,其支付主体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无关,对失主根本没有法律约束力。

  更重要的是,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其中第16条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辖单位追回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费用。

  同在1998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和治安案件中,要严格依法办案,严禁收取立案费、办案费。根据前文服从后文的行政原则,“破案奖”应在禁止和取消之列。

  但是,这个应该被取消的文件却在20年后依然发挥效力。从新闻得知,继续收取“破案奖”的警方,何止一个河南省?2008年8月,重庆的孙先生一辆越野车被盗,9月被成都双流县警方破获,经和保险公司协商,由孙先生先支付车辆盗抢险保险款的20%即6.17万元作为追回被盗车辆的奖金,这才领回了车。

  公安部和保险公司应明确发文,1992年的《通知》和1994年的《补充通知》是否继续有效。当然,即使有效,也应明确执行路径,由保险公司承担落实的全责,而与纳税人无关,任何人无权要求纳税人“一手交钱,一手领车”。

  □殷国安(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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