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女方父母出首付买的房子,在离婚时男方只分得了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经济补偿。近日,一中院审结此案,认定房屋产权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俞女士与丈夫任某因性格不合离婚,2011年任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俞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法院查明,该房屋是俞女士婚前所购,并由其父母交纳首付款39万余元。最终法院认定诉争房屋应属俞女士个人所有。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七万余元贷款本息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俞女士与任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俞女士对任某进行补偿。
本报记者 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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