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烟草研究成果与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精神相违,不属于评奖范畴
本报讯 (记者吴鹏)日前,“中式卷烟特征理论体系构建及应用”出现在科技部网站公示的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中。对此,控烟专家昨日透露,他们正筹备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研究成果为烟企增收1735.74亿
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3月23日起在科技部网站公示,其中,国家烟草专卖局推荐的“中式卷烟特征理论体系构建及应用”出现在国家科技进步奖——轻工评审组中。
公示材料称,项目创造性地提出“中式卷烟系统调香”理论。项目研究成果用于红云红河、湖南中烟等近10个烟草工业企业,以及华宝、华旭升等香料企业的烟草加工、香精香料加工、卷烟调香等。应用了该技术的云烟(软珍品),进口烟叶使用比例从15.39%降低到11.78%。
材料中称,研究成果的应用,“提升了产品质量和市场适应性,近三年累计实现新增销售收入1735.74亿元,新增利税1421.8043亿元”。
“烟草加香应有严格管控”
昨日,记者获悉,控烟专家们正筹备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科技进步奖要保障公民健康,烟草获奖是与之违背的,根本上是错的。烟草研究成果不应属于评奖范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副主任杨功焕表示。
杨功焕指出,香烟调香是在烟草内加入香精,“这是吸引老百姓吸烟,这与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精神背道而驰。”
杨功焕认为,烟草添加香精,应该有严格的管制,并且向国家食药监局报批,但是现在,这一权限集中在国家烟草专卖局,“这是完全失控的,我国应该有严格管制。”
此前,“卷烟危害性评价与控制体系建立及其应用”、“烟草物流系统信息协同智能处理关键技术及应用”,曾获2010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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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日内可以出异议
据科技部网站公告,3月22日发出公告后40日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和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同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本报记者 吴鹏
■ 观点
烟草成果参评违反法规
一位长期致力于控烟的人士认为,“中式卷烟特征理论体系构建及应用”项目研究不仅直接违反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还违反了我国签署并生效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该人士表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规定:国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另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对国家科学技术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
该项目本质上是通过加香、提高口感等方法构建所谓的“中式卷烟”,从而促进烟草消费。“研究成果的应用促使了卷烟的更大规模的流行,严重损害了人民的身体健康。”上述人士说。
该人士举例说,美国法规规定,从2009年9月22日起,卷烟或其组成成分中不能包含除薄荷和烟草以外的任何人造或天然香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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