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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殡葬协会:小产权墓违法

市殡葬协会副会长称法律滞后,小产权墓一旦形成气候,处理起来相当棘手

2012年04月04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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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魏铭言 实习生张婷)针对越来越多的“小产权墓”,北京市殡葬协会副会长姜晓刚昨天表示,小产权墓违法,墓主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对经营者亦应依法进行处罚。但他同时表示,由于法律滞后,小产权墓一旦形成气候,处理起来相当棘手。

  非法公墓愈演愈烈

  据媒体报道,昌平、门头沟、海淀等区县都有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对外经营的情况。

  姜晓刚表示,“小产权墓”,就是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对外经营出售,获取暴利。姜晓刚表示,“农村公益性公墓”是经过区县民政部门行政许可之后建立的,旨在为本乡村的村民服务。但是从1989年起,就发现有人将公益性公墓出售获利。当时,民政部门进行过治理。北京市也组织过联合工作组进行调研、整治、查处,但是非法公墓近些年却有愈演愈烈之势。

  屡禁不止因法律不健全

  姜晓刚认为,“小产权墓”之所以屡禁不止,首先源于法律不健全。虽然《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但缺少监管细则和有效处罚手段。目前处罚手段主要是罚款,“这种行政处罚对于非法获利者来说,作用不大,一来取证困难;二来,即便罚了款,墓地还在,于事无补”。此外,区县地方政府监管不力,小产权墓一旦形成气候很难处理。

  姜晓刚提醒说,市民购买公墓之前,应确定所购墓地“是否是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经营的33家公墓之一”,并要求对方出示北京市民政局核发的批件。如果不在这33家的范围内,“其他墓地的销售均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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